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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0-01 17:56:38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贯彻稳健经营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承销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行为。

  第二章、承销资格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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