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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10-01 17:54:53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规范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转让和变更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现就当前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在部分地区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可予放宽),根据需要,可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

             辖区内全年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总额

  日均交易额=——————————————————

             全年交易天数×辖区内证券营业部数量

  (二)全国范围内,地级市所在地没有证券营业部的,可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三)上海和深圳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证券营业部。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可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符合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拟设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一)对个人负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20%;

  (二)对机构逾期债务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

  (三)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10%;

  (四)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40%;

  (五)近三年连续亏损;

  (六)股权关系尚未理顺;

  (七)尚未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完成脱钩工作;

  (八)近二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部或其他非法网点行为;

  (十)设在地级市所在地的证券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贯彻《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办发〔199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实施分业过程中单独或几家联合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须符合20家以上(含20家)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其中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并在组建之前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保证金。

  不能单独或联合组建证券公司的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变现、抵债或折股的方式向证券公司转让所属证券营业部,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以各种形式吸收的个人、单位的资金以及其它负债,必须在转让前全部清退;信托投资公司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前必须全部归位。

  (二)受让方应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业绩较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应事先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经证券营业部和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四、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融资中心(金融市场)所属的证券营业部尚未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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