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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1-10-01 17:52:4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

  第三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第四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

  第五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

  第六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

  第七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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