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一)

时间:2021-10-01 17:48:3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一)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