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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01 17:34:43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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