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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非均衡二元结构”的调整

时间:2021-10-01 17:10:5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股市“非均衡二元结构”的调整

其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问题早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学家伯勒和米斯就指出,假如某个大股东拥有公司大于20%的股份,而其他股权是分散的话,这种公司就称为“少数操纵型”,股东之间的地位必然极不平等。世界经合组织(0ECD)在1998年拟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第一条就是关于处理管理层与股东,或是公司内部人(管理层和控制性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关系。为了防止控股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在控股达到一定程度以上时,大股东必须发布“收购要约”。例如,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现状,实际上是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相冲突的,都是要请求豁免的。

    国有股的“非流通 导致中国股市投资行为扭曲

  在谈到完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规范证券市场时,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国有股减持问题。其实不然,国有股的流通问题才是一道最难逾越的鸿沟,是中国股市的症结所在。因为只要国有股可以流通,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相反,如果国有股减持了但仍不可流通,中国股市还是难以规范。

  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使得国有股与普通投资者的获利方式不同。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而获利,而国有股不能在股市交易,除了分红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来获利。由于两部分股东获利方式不同,致使他们的投资行为也完全不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投资行为与国外投资者没有什么差别,他们时刻都在关心着公司的业绩与股价的升跌。而由于国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致使国有股股东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很大的扭曲。

  其一,他们并不关心股价的走势,因为股价的升跌与他们的利益无关。这种理念也直接传导到由政府部门委任的高层管理人员身上。如北京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从40多元跌至10元,广大投资者叫苦不迭,中央电视台记者询问该公司董事长如何面对股东的怨愤时,他不痛不痒地说:“有人说预测股市是疯子、预测汇市是傻子,我既不想做疯子,也不想做傻子。”试想,如果大股东的股票可以流通,如果给予经理人员以股票期权,他还会这么说吗?

  其二,他们也没有要求现金派息的强烈愿望,因为大股东本身就是传统的国有企业,“投资约束软化”使得国家并没有对他们提出明确的赢利目标。例如,2000年五粮液每股赢利高达1.60元,当广大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翘首以盼现金分红时,大股东却置之不理,决定不分红、不转增。中小投资者只能气愤地用退场、放弃投票权来表示抗议,但这又有什么用呢?

  那么,非流通国有股股东的行为目标是什么呢?他们的眼光不是盯在股价的提升上,而是盯在了通过股市来“圈钱”。这是因为:

  (1)通过股市来筹集资金,可以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自己的地位;

  (2)可以为母公司提供大量现金;

  (3)可以提升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从而提高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等等。因此,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增资扩容具有极大的内在冲动,具有融资的“饥渴症”,而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常被采取的手段,也被股民们称为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圈钱”的三大陷阱。

  其中,增发新股使得公司的利润被大大摊薄,对股价的杀伤力也最大,多数股票在决定增发会“跳水”10%以上,老股东对增发怨声载道,而大股东却乐此不疲,因为股价下跌与他们无关痛痒。近年来,由于证监会规定配股价不得低于近期平均股价的70%,而大股东由于持股成本很低,常常放弃配股权,而投资者处境则十分尴尬,配与不配都要吃亏。所以,高价配股的杀伤力也很强,股价跌破配股价屡见不鲜。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是公司筹资的较好办法,为了保护原股东的利益,转股价格应高于市价(一般要高出20%以上)。而我国第一只上市公司的可转债——上海机场转债,为了顺利发行,其转股价是10元,反而低于11元左右的市价,使原股东利益受损。

  我们不能埋怨某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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