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1-10-01 17:05:40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证券市场是资本与信息交融的资讯市场,投资者有权利用所知信息作出投资判断,但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则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使投资者觉得市场不公,远离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融通资金的功能和本意受挫。19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trongV.Repide一案中确立“特殊情事法理”,成为制裁证券内幕交易的最早规范①,之后各国证券立法纷纷对内幕交易加以禁止,旨在捍卫“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国立法概况

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内幕人员先进行内幕交易再公开信息,无疑会使信息流通受阻,违背公开原则。内幕交易人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滥用信息资源,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如果不禁止内幕交易,市场的公正将无法实现,“三公”原则必定名存实亡;第二,有利于维护效率原则。内幕交易会造成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信任,不再涉足其中,进而引起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的震荡,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第三,有利于培育诚实信用的理念。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民法原则,已经被视作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内幕交易行为人违背了不得滥用内幕信息的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显然违背诚信原则。

  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1993年原沈阳证监会主任关维国案,1994年“襄樊上证”案,都说明内幕交易的存在和严重性。要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击内幕交易必须加大力度,而有法可依是首要环节。

  正因为如此,我国对禁止内幕交易作了一系列规定。最早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之后是《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第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禁止范围拓宽到全国,证券委还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分析以上法律规范,可以得出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的特点:1 从原则性规定向具体性规范转化。表现为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的界定渐趋明确。2 立法层次不断提高,从地方法规到基本法律《刑法》形成了一定的体系。3 法律责任明显加重,尤其在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立法的进步无疑使法律规范更具科学性,但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所以,加深对证券立法的探讨,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极具现实意义。

  二、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要点

  (一)关于主体。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各国不尽一致,但其范围具有日益扩大的趋势。美国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传统的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公务员和第三人四种。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凡能接触机密情况者即为内部人员。此外,上述人员的妻子、丈夫和其他直系亲属均被视为内部人员。主要股东和其他能获得内部情况者虽不被看作是内部人员,但就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政策而言,仍被视为内部人员。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内幕交易主体包括内幕人员和获悉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办法》第6条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