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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

时间:2021-10-01 17:03:28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

  1.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

  2.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我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

  3.我国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

  4.2003年里,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专门涉及到了管理层收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5.值得关注的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一些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预留了空间。

  6.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下,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交易所相关自律中介组织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7.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而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

  2003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既定方针,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相统一原则,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市场机制的调整上。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考察,证券市场的法治观念已经渗入到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法制手段被更多地用来解决这一特定阶段中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

  一、《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市场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

  关于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的总体定位是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体现出来的。早在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2003年6月,《证券法》的修改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之一。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原计划在2003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因准备工作不足被推迟。

  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证券市场定位,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设定基本框架。其中具体规定所涉及到的问题,比如分业经营与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给参与各方设定了活动空间。实际上要达到这一目的,仅仅通过《证券法》的修改还不够,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相应修改。比如分业经营与管理问题,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密切联系起来的。后三部法律中为金融混业预留空间,《证券法》的修改应在同一问题上,从自身角度出发加以规定。其他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不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作出协调性的规定。

  另外,在2003年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非常多。这些探讨比较深入和全面,在理论上为《公司法》的修改做了充分准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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