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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

时间:2021-10-01 16:53:2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

  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被视为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二次制度革命,其结果诞生了农业产业化一体组织。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一种能够给有关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兴交易方式”,即能够使市场各方受益,尤其能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种理论依据奠定了农业产业化政策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基本思路。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着非常尴尬的两个难题。

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

  一方面,农民收入进入了停滞或缓慢增长期,农民增收问题上升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首要问题。基于农业产业化对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的论证,产业化经营制度受到空前的重视。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农业产业化政策进一步升温。

  另一方面,加入WTO前后,国内外市场竞争狼烟四起,作为受到冲击最大的部门,农业在内忧的问题上又产生了日益紧迫的外患压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要面对国内解决农民增收的问题,而且还要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政策的注意力开始转移到国内竞争主体的培养,对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加以考核,对效益、负债与信用、产品竞争力提出量化要求,龙头企业的竞争力问题成为政策目标后来居上的焦点。

  随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市场环境日益严峻,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中,公益性目标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过高地期望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市场,解决农产品销路,帮助部分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销售收入;通过传播技术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发起建设小城镇,参与办学校、医院等等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等,为龙头企业设计了庞大的公益性目标。为了达到目的,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通过减税放利的方式,集中提供稀缺资源,引导每一个龙头企业的背后富裕一方农民,建设一个小城镇。随着农民增收问题改善的难度加大,政策导向的公益性目标日益表现出刚性。这种政策走向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般规则

  我国农业产业化首先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经营环境应当基于下列三个基本前提:一假设企业运行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企业资源由“看不见的手”规则来配置;二假设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三假设影响企业发展的内部因素相对稳定,并呈现一定的规律,但外部因素的刺激能够对此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巨大影响。

  按照这三个假设,企业经营应当服从下列规律:(1)企业的一切资源都通过市场的方式获取,企业的一切商品也通过市场的方式卖出。(2)企业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以主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本本质能使社会客观上得到最大的好处。这里包含二层意思:追求自身利益是第一位的,造福社会是第二位的;追求自身利益是主观的,造福社会是客观的。这表明了企业自身经济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之间的主次轻重关系。(3)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手段,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他们以税收的方式,履行造福社会的义务。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首先是为资产所有者而不是管理者、员工或其他利益获得者量身定做的。“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失业、贫富悬殊等,应由国家通过宏观政策来解决。

  根据上述一般规则,企业市场目标和公益目标的序列有二种形式,一是“竞争性目标+社会性目标”序列,即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企业首要问题是生存,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力图在竞争性环境中站住脚跟,其次依法承担造福于社会的责任。二是“社会性目标+竞争性目标”序列,当企业的社会职能越来越出色的时候,也是市场职能越来越削弱的时候,它就由一个营利性组织转变成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一个代表政府的公益性组织。当我们违背规律,向企业施加改变目标序列的压力时,企业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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