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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趋同: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

时间:2021-10-01 16:44:5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冲突与趋同: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欧盟的适用

  从各种意义和角度进行分析,世界贸易组织(WTO)与欧洲联盟(EU)是本质上有极大差异的组织,但二者在涉及经济利益的处理方面,又似乎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它们最初都是为促进成员国间扩大贸易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们都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的游戏规则,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却又是显而易见的。目前,研究世贸组织与欧盟关于世贸组织法、欧盟法之间(事实上还有欧盟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尽管从1993年起,欧盟的282条法规已经完全转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了)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探讨二者在处理经济利益方面的异同点,分析在世贸组织游戏规则大框架下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经济行为的趋同性、独立性和冲突性,对于中国在未来的地区经济合作,以及在世贸组织中处理双边经贸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就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联盟的组织、立法及司法比较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联盟的组织框架

  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坚持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并具有召开部长级会议、制定游戏规则、解决成员国贸易争端的功能,希望能够为世界贸易提供一个自由(公平)交易的环境。我们知道,世贸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它的组织和法律基础比世贸组织要弱得多,它所涉及的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包含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文本中,贯彻自由贸易的力量与今天的世贸组织不可同日而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后,《世贸组织协议》作为回合的结果,有四个附件,包含了涉及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更全面的法律文本,并建立了与关贸总协定不同的相应的执行机制,即世贸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简单扩大,它完全替代了后者,二者在组织、立法、行政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而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的国际组织,拥有自己的秘书处。

  2.尽管四十多年来,各国都把关贸总协定当作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世贸组织的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范围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世贸组织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其范围要广泛得多。

  4.尽管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许多重要协议(如东京回合达成的6个非关税措施协议)仅对该协议的签字国生效,只对签字的少数成员国有约束力,而世贸组织管辖的是统一的一揽子协议,几乎所有的协议都是多边的,涉及所有成员的承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不能提出保留意见。

  5.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快、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和自动性,与旧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不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争端解决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6.世贸组织取消了在特定的“敏感”领域的保护政策,如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等。

  由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发起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也称《巴黎条约》)于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订,它将6国的煤钢工业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均置于超国家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监督和控制之下。煤钢共同体6国外长于1955年6月1日参加摩西拿会议,6国政府一致认为:“建设欧洲的时刻到了,首先要在经济领域里行动起来。”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一个地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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