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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的制度分析

时间:2021-10-01 16:38:59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社会信用的制度分析

 一、导言

  信用起初是指资本拥有者和资本需求者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社会信用则专指国家的一种债务[1]。其实在工业文明以前,这种本质上的赊欠行为就一直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诚信保证。而诚信则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它的内涵和外延又都远远超出了信用的狭义范畴。但是,在交换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诚信在经济领域的意义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社会信用就逐渐替代了社会诚信这个伦理范畴,其自身也就完成了由经济领域向整个社会领域的转化。本文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准备对社会信用的制度特性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社会信用的制度分析

    二、社会信用的产生

  社会诚信在人类的肇始阶段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在一个比较封闭的、环境极其恶劣的氏族或部落之中,由于特殊的家庭关系,原始人之间的个体观念和群体观念几乎没有差别。氏族成员对公共权利的均占性保证了人们在有限的生活资料范围内的公平,从而也为后来的社会公正播下了最原始的种子。如同一个十分民主的家庭一样,诚信就自然而然地渗透到人们的血缘感情中去了。这时候自利和互利还处于浑然一体的状态,而氏族的公共权利从本质上而言也就是一个体现互利的制度。随着对偶婚和父权社会的出现,新的财产继承方式的产生逐渐导致了不同家庭之间的财富分化,以家庭为单位的自利行为开始冲破原来纯粹的互利制度而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其中氏族最高军事首领及其下一级军事首领是瓜分互利剩余的第一批自利者。原始的存在于血缘感情中的诚信连同旧的家庭关系被一起炸毁了,自利释放出的无穷力量开始贪婪地攫取一切可能的财富,原始诚信在这种自利的盲目性中彻底消失了[2]。

  从此以后,社会诚信开始了它艰难的重建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在不断的斗争和妥协中向前融合演进,形成了具有稳定特征的社会规范体系。第一个领域形成了社会最广泛和朴素的诚信基础,它是社会伦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说这种诚信是朴素的,是因为它还带有原始社会时期遗留下来的后来被休谟称为“公共感情”的东西。在人充当生产资料的时期,劣势自利和优势自利之间的绝对矛盾加深了前者在感情上的互相支持,出于互利的需要,劣势自利之间逐渐产生了属于自己的行为规则。而诚信所体现的就是一种在恶劣条件下的互相扶助,这种小范围的、与落后生产方式相伴随的诚信还处于不被优势自利认同的断续发展状态。当然,劣势自利之间起初也并非必然地选择了诚信规则,所谓必然,不仅意味着“公共感情”的需要,而且还包含了对必然的背离和斗争。最后,在小范围的落后的生产方式下,人们发现保持诚信成了一个生存下去的必需“技巧”。拥有它就意味着融入了一个共同对付困难的劣势自利团体,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归属需要,它并非人们自愿设计,而是出于对生存危机的本能反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工业文明的到来,这种发轫于小范围的诚信原则就逐渐突破了其狭小的疆域而演化为全社会伦理体系的一部分。第二个领域就是劣势自利和优势自利以及优势自利之间的矛盾斗争所产生的诚信原则。除了和第一个领域的诚信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这种诚信则更多地体现了在规范上的强制性。不同自利之间的斗争导致了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的损失,风险系数的差别有可能使得优势自利和劣势自利之间形成一种暂时的和解,其保证就需要一种诚信。但这种诚信带有双方的被迫性和对各自自利的压抑,所以它又往往具有不稳定性,有时反而会造成对社会诚信的怀疑和破坏。优势自利之间的斗争则通常表现为一种双赢的格局,通过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他们需要遵守的是一种契约性的诚信。随着国家公共权利的出现,这种诚信也就逐渐地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一个各种自利可以制衡的格局中,国家就越处于中立者和执法者的地位,而其代表的公共权利则更多的是一种维护互利的权利,诚信也因而成了互利的应有之义。第三个领域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所产生的诚信问题。由于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利,所以它更有可能会被自利集团利用来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由于主权的介入,国家之间的诚信往往具有更加不稳定的特征,从而导致了第二个领域斗争的向外延伸及其损失的可能增大。尽管各个国家斗争的结果会达成一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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