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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时间:2021-10-01 16:23:25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作利润等问题。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颁发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2000年1月1日起捃执行。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 

  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或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包括从企业内部转出(如转给业主实物)和众企业外部转入(如接受捐赠实物)。 

  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范围有以下不同: 

  (1)不涉及非互惠转让。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为主。非互惠转让业务性质相对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中得到明确,其他准则也将对其作出系统规定,因此将其排除在外。 

  (2)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如企业向将来提供资产、劳务的企业预收租金。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少,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突出,可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3)不涉及劳务,即资产和劳务、劳务和劳务之间的交换。笔者认为,劳务虽非企业持有的现实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的交易活动亦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在这一点上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设备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在交换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应将劳务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现实的企业间交易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我国的建筑公司在为国外商家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如果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将使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无从遵循。笔者建议,应对该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予以调整,同时对正文中的规定予以适当的增加。 

  此外,该准则与APB的准则一样,明确交非货币性资产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非自愿转换没有涉及。如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收到的非货币补偿。这一点也应给予补充说明。 

  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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