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论文

时间:2021-09-09 18:05:00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论文

  引言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论文

  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具有明显的优势。众所周知,工业革命的发动是建立在市场运行机制基础之上的,而市场机制是市场竞争配置资源的方式,即资源在市场上通过白由竞争与白由交换来实现配置的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实现机制。市场机制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的综合作用而成。价格机制是指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市场上某种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动与市场上该商品供求关系变动之间的有机联系的运动,它通过市场价格信息来反映供求关系,并通过这种市场价格信息来调节生产和流通,从而达到资源配置。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使得排放碳排放权交易本质。

  1国内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

  早在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确立了在江苏南通与辽宁本溪展开SOZ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之后相继又在山西、山东等7省市促成“推动中国SOZ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2012年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深圳、上海、重庆、广东省和湖北省7个省市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7个试点碳排放交易所涵盖了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水泥、钢铁、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陶瓷、塑料、交通等工业以及航空、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服务行业,将近2 000家企业,为2016年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统一提供了基础。通过7个试点城市的建设,国家发改委收集了近三年的碳排放数据,未来计划用2-3年的时间完成全国统一碳市的设计工作,除管理办法和配套细则,还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登记系统、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等。

  凭借国内巨人的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及国际组织、国内政府的引导扶持,2005年中国正式加入CDM市场以来,CDM项目目前己稳居世界第一。截至2014年2月,己获CERs签发的CDM项目共计1 374个,支持全国90多个气候变化项目的融资,带来气候资金积累达到140亿。但CDM机制是京都时期妥协的产物,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到期,加之欧盟明确从2013年起新注册CDM项目的CER只有来白LDC地区(指最不发达国家)进入,因此,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逐步替代CDM机制己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2市场机制与“命令与控制”的行政机制

  无论是节能资金的补贴还是碳税的开征,都是通过行政的手段来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从市场资源分配角度来看,并不能作为长期唯一的手段,就中国目前而言,从环保和经济结构调整角度出发,短期的实现可以利用“命令与控制”的方式得以实现的,但是由政府主导所制定的强制企业减排、淘汰落后技术的政策往往缺乏灵活性和弹性,不能把排放额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中去,不利于有效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额度,也未必符合经济规律,难免导致低效率,因此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实现碳排放强度降低的目标。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人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也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结合当前我国的现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碳减排应是以发展市场运行机制为主导,利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对产业结构变动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适当施以行政手段,配合强制减排政策,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节能减排的深化。

  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学思考

  尽管国家及各省市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开展节能减排制定了诸多的行政法规,但是没有系统的国家级的立法,无法从根本上规范并有效有依据地制定长远经济发展计划。而且,从完善有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目标来看,有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应该具备两人功能:其一平衡各方利益,即公平。因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最重要的一个矛盾是各方利益冲突,如果环境利益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不能得到公平分配,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同报,则低碳经济的发展就会缺乏动力。其二有效地实施,即执行。法律、政策制定出来却不能落实、执行,法就毫无意义。

  目前,中国各试点在开通碳交易市场时,依据各省市产业、经济等因素,借鉴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定价规律,政府制定了相关碳排放交易试行办法,规范其流程,统一其标准。但与国际相对成熟的碳市场相比,国内试点仍需第一注重制度和规则的全而、预先公开,包括管理办法、配套细则,具体细化到碳排放权如何拍卖,配额如何同购,拍卖资金如何使用等问题;其次要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借鉴国际碳披露计划,制定国家碳披露办法。信息是市场流动的基础,也是投资、交易的`决策依据,这些信息的提前公开和披露,有利于改变参与主体和投资机构心理不稳的状态,同时,通过披露企业“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相关投资信息”,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消费者和公众中的声乏绞。

  4结论及建议

  碳排放权市场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碳市场建设过程中,政府需要在总量控制、数据质量监管、法律规定和执行方而从严,明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排放企业、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参与方的职责,分工协作,也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领导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确立从高碳经济向低碳转型目标,严格执行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实施。从国外的历史经验来说,任何一个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单纯地为了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损害经济增长,就如美国始终不加入《京都议定书》一样,欧盟也是在发现了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工业革命进行了200年后,才开始了加强气候污染处理。所以,中国都将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仍避免不了对高碳产业的依赖,但未来低碳经济、低碳技术的发展己经成为全世界的主流,因此,各省应核定好碳排放管控量,做好统计数据,绝不能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当成一句号。

  其次,对市场有关碳的价格和企业的减排成本以及碳交易平台的创新则应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只有在开放的环境中,才更有利于价格的发现,扩大交易主体,除了企业之外,还应会引入个人、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多重市场参与主体,进而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的金融创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建立一级市场,尝试让部分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和转让碳排放权,在试点城市探索符合本区域的拍卖收入使用机制;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同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让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削减节能减排压力,既可使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能扩大再生产,又可使出售排污权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促使节能减排成为企业的主动行为;设立区域碳基金,与国家级气候基金形成合作体系,推动碳交易一级市场的金融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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