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问题与对策论文

时间:2021-09-06 19:00:40 农林牧论文 我要投稿

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问题与对策论文

  在产业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应发挥好自身所具有的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对接、成果展示示范、农林科技普及以及农林信息监测功能等方面的功能[1]。而这些功能的发挥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是否有着适合市场经济环境的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科研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是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有效方式之一。正因为如此,本文对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问题与对策论文

  一、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基本情况

  洛阳农林科学院,即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河南省较大的综合性农业科研单位,其主要承担的是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与各项农业新技术的研究工作、试验、示范以及推广方面的工作。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是1941年建立的,原来是河南省洛阳农林场,1987年国家行政区划调整把洛阳市农科所和洛阳地区农科所合并,进而成立了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2006年7月经洛阳市市政府批准,将名字确定为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洛阳市农林科学院作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院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科研管理科、科技开发科、档案资料室6个行政科室;下设小麦研究室、玉米研究室、植保研究室、中心实验室、旱地农业研究中心、蔬菜研究中心、畜禽研究中心、花卉研究中心、良种繁育中心9个科研中心(室);院党委下设4个支部,共有党员103名。拥有土地800余亩,固定资产总值2000余万元。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在洛阳农业以及河南省农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该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发展来看,2011年,洛阳市农科院、洛阳市林科所、洛阳市园林所,在农工委领导的管理下,三所合并为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为了进一步增加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现又将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转为企业化管理。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的企业化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企业化运作,不但能最大限度的为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节约成本增加收入,同时还能有效的弥补自身在发展中存在的资金不足的问题,进而有效的降低国家财政方面的支出。同时,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通过企业化运作,还能不断的进行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的外部扩展,进而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等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断的增加农林科学研究院本身的竞争能力以及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2]。进而通过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的运作,来进一步促进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地市级科研院所具有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问题分析

  机构改革本身作为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目前所面临的新生事物,必然在运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现有的情况对机构改革中存在的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现有观念与改革存在冲突

  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中,存在着员工固守计划经济体制的理念与现有市场经济理念冲突的问题。导致这种冲突的原因是,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科研院所,一直享受着包括工作人员行政级别、薪酬待遇、医疗政策以及退休制度等方面的国家财政支持。但市场经济要求实施企业化运作,即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改革就会涉及到这些国家财政支持的改变[3]。以对工作人员行政级别的影响为例,原有的对薪酬的影响就会出现变化,工作人员行政级别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作人员自身的档案内,与员工的收入以及职称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改革意味着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科研单位必须摆脱对政府的依赖,通过自收自支的方式面临市场经济的竞争。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改革中,一些工作人员采取了不理解以及观望的态度,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个别员工抵触机构变革的情况,这就使得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变更在推进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

  2.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变革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着岗位设置、薪酬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农林科学研究院虽然实施的是企业化管理的方式,但是工作人员的自身的编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就使得工作人员行政级别所具有的影响仍旧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4]。换句话说,这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在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基本工作人员管理与管理工作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着矛盾冲突,即基层实施的是岗位制度化,而管理者则采用的是行政级别的方式,这就使得工作人员无法真正的实现竞争上岗。除此以外,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工资结构来看,工作人员的工资一直由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以及级别工资四个部分共同组成。这就使得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在机构改革后,工资制度也要出现相应的变化[5]。也就是说,工资制度变成以岗位工资为主的方式,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由农林科学研究院所设置的岗位为基础进行确定的,本身作为固定金额,伴随着岗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变化;同时,还存在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则是有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的实际经济效益来确定的,执行的是多劳多得的原则;除此以外还存在奖励工资,主要是对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中优秀的工作人员所进行奖励,包括月度奖励、季度奖励以及年终奖励等等。但是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改革过程中,就会在效益工资与奖励工资方面的问题,如在有的项目管理中效益工资与奖励工资如何分配等[6]。简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容易导致农林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下降,进而无法挖掘工作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3.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人才对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发展的基础。换句话说,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水平的高低与科研人员队伍整体的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高水平的队伍才能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变革过程中,存在着科研人员收入低、考核机制不健全以及人才流失等方面的问题[7]。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变革为企业后,科研人员由原有的按职务以及职称确定工资的方式演变为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与奖励工资结合的方式,这就使得一些科研人员的实际收入出现下降的情况,进而导致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下降,甚至存在人才外流的情况。同时,企业化运作方式的应用,使得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本身对经济效益的关注优于对科研本身的关注,导致考核制度、薪酬制度与科研工作本身存在冲突,进而限制了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无法发挥科研人员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尤其是在企业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私利驱动,使得一些科研人员转攻经营创收活动,进而忽略了科研工作本身,这对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科研单位的根本发展有着一定的负面作用[8]。

  (三)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来看,导致这些问题存在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改革操作本身的必然性

  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本身来说,不可能在改革开始就给予科研单位以及全部工作人员一定的好处,其自身必然要对农林科学研究院的一些个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这与改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过程性有着密切的联系[9]。只有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以后,工作人员才能认识到机构改革给组织以及个人所带来的好处,进而在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赞同改革,并支持改革,进而自身也跟上改革的进程。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过程中,一些探索性的行为必然会导致错误的出现,机构改革自身也是一个不断修正错误的过程。如上文提到的现有观念与改革存在冲突、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以及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都是由改革本身的原因决定的`。这就需要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在机构变革过程中,结合自身的情况不断的进行调整。

  2.内外环境作用的必然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追求个人发展空间以及经济利益的思想会日趋严重,在这种社会经济环境的背景下,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无论是作为组织自身,还是作为这个组织的组成人员都会受这些思想的影响。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对某些利益进行的改革,导致农林科学研究院的一些经济利益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因而一些工作人员反对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进行机构变革[10]。同时,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改革使得工作人员有了更多的选择个人发展空间与增加经济收益的机会。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规则,促使工作人员的观念能有所改变,改变农林科学研究院原有的安于现状的思想,进而在寻求工作人员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本身作为科研单位的发展。这就使得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改革的开始,一些有能力的科研人员选择了新的岗位甚至新的行业,这就会对机构改革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人才流失等等。

  除此以外,导致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变革存在问题,还有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的原因。受原有的管理方式的影响,在企业化的运作下,经济效益成了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首要任务,这就使得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会存在一些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将工作重点放在找市场与找项目上,进而忽视了科研工作,因而对机构改革的观念以及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11]。总之,导致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变革存在问题是多方面作用的结果。

  三、关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于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来说,应在明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处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已有的相关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的基本思想

  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应坚持的基本思想是,不应把自身看作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更不是简单的套用企业管理模式。其要求在机构改革中,应关注到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科研单位所具有的根本目的,灵活的应用企业管理原则与方法[12]。通过企业管理模式的应用来有效的促进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的全面发展。换句话说,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用企业管理模式来优化农林科学研究院的管理,通过将企业中所应用的科学管理方法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应用,在不改变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宗旨的前提下,来调整经济关系。其实质是提高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作为科研单位的运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确定合理的过渡策略

  在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中,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过渡策略。制定合理的过渡计划并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实现平稳过渡。如在离退休待遇方面,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医疗保障等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13]。同时,给予机构变革一定的过渡期。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应以中央的明确要求为基础,对农林科学研究院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核销事业编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及工商登记等工作。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完成后,以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作为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三)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体制的优化

  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需要,改革内部组织构架,建立合理的岗位制度与激励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各主管机构应履行协调职能,形成“产权明晰,责权分明,协调高效”的运作机制。根据工作人员能力与绩效的不同,合理适当拉开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的差距,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单位的主要管理者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根据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及业绩贡献,参照企业年薪制的形式,实行收入年薪制。

  (四)动态调整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机构改革运作

  现有的社会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使得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自身也处在动态变化的环境中,也决定了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应动态的调整自身的机构改革过程[14]。结合改革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引入企业化运作模式,构建灵活的运营机制,进而提高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如农林科学研究院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以自身所具有的优势条件为基础,在克服劣势条件的前提下,在抓好自身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经营机制,不断拓展业务市场,壮大主导产业。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加强资本的投入、营运和收益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动态管理来提高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机构改革的完成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洛阳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组织与个人的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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