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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时间:2021-10-01 11:22:43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中国现代化的特定条件决定了村庄所具有的独立社区社会的特征,这一特征的首要表征是村庄秩序获得的内生性,村民自治正是对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恰当表达。村庄秩序内生获得不仅与村庄之外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关系,而且与村庄内在结构状况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关联”的引申,试图在理论建构和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上,建立一个对理解当前中国乡土社会状况具有一定统括能力的范畴。

关键词:村庄性质 社会关联 村民自治 乡村秩序 乡村治理

贺雪峰,1968年生,法学硕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仝志辉,1970年生,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1999级博士研究生。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秩序处于解构—重组之中,促使这种变化的主要力量一是以实行家庭承包制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一是以推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在这个进程中,农村社会能否保持相对有序,将成为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村庄[1]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栖居地,生活在村庄的村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部分,这是十分特殊的一个部分。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可能难以为村庄居民提供完全的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村庄居民必须自己组织起来为获得村庄秩序而努力。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核心是,村庄这个相对独立的社区社会,需要自足提供村庄秩序和公共服务,诸如社会治安的维护、纠纷的调解、公共工程和福利设施建设、道德文化建设、土地承包乃至收缴乡统筹、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等[2]。相比之下,城市社区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的绝大多数都由国家提供。因此,研究村庄秩序本身的可能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中国传统社会的村庄秩序则大多是内生的。内生的村庄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而构成了联系中的人们的行动能力,正是这种行动能力本身,为作为相对独立社区社会的村庄提供了秩序基础。不了解村庄居民的相互关系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动能力,很难深入理解村庄秩序的性质。村民之间的具体关系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行动能力,构成了本文所要讨论的“村庄社会关联”。本文拟在此一讨论的基础上,从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内在相关的视角分析当前村庄秩序的自治取向和危机状况。

社会关联的含义

村庄社会关联关注的是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当一个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这个村民就可以从容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事件,他具备有效降低生存风险,经济获得公共物品,从容谈判达成互赢协议,以及稳定建立对未来生活预期的能力。当一个村庄中不是一个村民而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具备这种关系资源时,我们说这个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很高。一个村民在应对事件时无力调用任何一种有效的关系资源,这个村民就缺乏应对事件的能力,也就缺乏发展的能力。一个村民无力调用与其他村民的关系,其他村民也失去了调用与这个村民关系的能力。若一个村庄中的大部分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我们说这个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或社会关联程度很低,这样的村庄无力应对共同的经济协作,无力对付地痞骚扰,无力达成相互之间的道德和舆论监督,也无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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