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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

时间:2021-10-01 11:20:43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0)

很多人虽然喜欢民主,但心中又有一块挥之不去的阴云:“多数人暴政”。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五十一篇中说: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英国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Madison,1961)。

的确,很多人会想,如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可能发生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大多数人会不会没收少数人财产?会不会像法国大革命一样不经司法程序就判处某些人死刑?会不会因为看不惯一些奇怪的服装而立法禁止穿这样的衣服上街?会不会因为看不惯某个少数民族的饮食方式而命令他们改变?会不会因为要建铁路而责令规划线路上的住户搬家?会不会把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划归己方所有?会不会规定己方这大多数人只交一点点税而让另外少数人交很高的税?会不会只让己方这大多数人发言讨论而禁止那少数人发表意见?单就民主程序来说,并没有保证这些不会发生。

本文就是对这一社会现象做一些分析。

一、明显的“多数人暴政”例一: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

民主制下发生过惨剧。

希特勒就是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当选的,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党,犹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监禁和屠杀,然后发动大战。那么,我们能不能说,犹太人的悲惨处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呢?如果换一个制度,或者换一个规范,当时的那些犹太人就可以逃过一劫?恐怕不能这么说。以当时德国的情形,换一个制度,比如君主制、贵族制,犹太人都仍然难逃劫难。实际上,从中世纪以来犹太人在整个欧洲历史中都是饱受迫害,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园,散居各国,聚合不起一个以民族为基地的武装力量;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善于经商,所以哪个国家或者国王急需钱用,就会找个借口对本国的犹太人开刀,没收财产,乃至把他们抓进监狱。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第三十六章中分析了纳粹迫害犹太人的动因,一是可以把当时德国人民由于一战失败、由于经济危机而产生的种种仇恨、恐惧、怨愤、阶级对抗转化为对一个人群的敌视,而且这一人群又没有还手之力,这样一来以上负面情绪便可以得到有效宣泄;而且也抬高了日尔曼人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在一战战败后受到重挫,急需恢复;犹太人便成为高扬日尔曼精神的祭品。二是没收他们的丰厚财产,军费立刻就有很大增长。三是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借口向东方和南方的斯拉夫国家进行侵略扩张,因为那里聚居着大量犹太人。希特勒的这三点考虑,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当时德国人民的意愿,所以他在德国执行反犹太人政策畅行无阻(萨拜因,1973)。

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的流程是这样:第一,电视台制作并发出节目讯号,传递到千家万户;第二,信号传到一台电视的显象管中;第三,经过了以上环节,各种节目显示在荧光屏上。某一特定时空下某一特定的社会体的博弈状况,就相当于第一;决策程序(比如说民主制)就相当于第二;各个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规范、法律、政策,就相当于第三。所以,观众能看到什么节目,显象管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则是电视台。一个社会体实行的是什么样的规范,决策程序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则是该社会体的现实博弈状况。当时的德国虽然内部很团结,但对于外部则是要坚决进行争利性斗争。这时,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程序,犹太人都已是在劫难逃。

事情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了,反思那一段不堪回首的历史,今天住在德国的犹太人以及德国的日尔曼人各自会有什么样的反思呢?

作为生活在德国的犹太人,他们可以呼吁建立若干项高于民主程序的规范,包括不得以民族主义的借口迫害少数民族,不得侵犯他们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可是,即使德国人同意了这样的立法呼声,也立了这样的法案;如果一百年后真的又出现了二战前夕德国的那种局面,谁能保证这样的法案能被遵守呢?一个得不到当时社会力量支持的法案,废除起来不是很容易?所以用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民主造成“多数人暴政”是不会有真正效果的。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五十一篇中设想过另外两个方式,他说:对于民主可能造成的“多数人暴政”,有两种方式可以防止这种罪恶。一是建立一个独立于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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