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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
一场讨论进行得如何 , 往往要看其参加者决定不说什么。为了避免破坏性的冲突 , 我们就不谈论那些有争议的话题。在马萨诸塞州的剑桥 , 老朋友们对有关以色列的问题总是避而不谈 , 免得伤了和气。当然 , 掩盖有分歧的问题 , 可以视为一种预先审查 , 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 , 羞于交锋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懦弱 , 因为它能够促成积极目标的实现。对敏感的问题保持缄默 , 我们就能够维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关系 ; 反之 , 则不能。

人在各种场合 , 从国际高峰会议到夜半幽会——或许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 , 都会出现策略性自查。在集体生活中 , 有许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讳 , 在任何群体中都会引起普遍的震惊和难堪。毕竟不应有人当众洗涮肮脏的内衣。在全体教职员会议上 , 即使爱饶舌的教授也不会没完没了地唠叨他们的酗酒或婚姻关系。这种免谈之受到如此广泛的赞赏是容易解释的。原因之一是 , 没有哪一个群体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无限的。人们不能同时谈论每一件事情 ; 生命是短暂的 ; 为了减轻认知的负担 , 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时间集中讨论不同的问题。
自缄其口的其他原因则不太普遍 , 但与民主理论的联系比较密切。有时 , 某个问题“说不得” , 是因为泄漏出来会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团 , 并且会极大地损害团体组织的合作精神。相反 , 如果一个群体避开了某一令人厌烦的问题 , 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资源。只要盖紧闲谈的话匣子 , 讨论会的主持人就能够防止其生动的内容吸引每一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当时。换言之 , 尽管大众心理学提出了一些警告 , 但克制可能是极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证
在法律上 , 时效制度使历时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诉。与此相似 , 不受法院裁判原则 (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 使最高法院对疑难的法律问题保持沉默。所谓“政治问题”原则 , 以及 , “案件与争议”、“成熟性”和“诉讼资格”都是“为决定不作出判决而设计的方案” ,(1) 这是一种策略 , 借此 ,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限定了他们必须表态的问题的范围。每一个机构在解决某些难题方面都有优于其他机构的条件。通过缩小自己的管辖范围 , 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体功能。通过拒绝对某一政府行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决定 , 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损害其信誉且使其有限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负担过重的判决。
学术团体同样要对可讨论而又相关的言论的范围进行调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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