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法中典型的不公平做法
一、调查范围确定中的不公平做法 首先,起诉方顾及自身利益而调整产品调查范围.第一种调整是将产品调查范围任意扩大.<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反规避条款规定,在美国或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同类的产品,在下述情况下须同样被征收反倾销税:美国或第三国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本身应征收反倾销税,或上述零部件、原材料为受反倾销制裁的国家所生产;制成品与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间的差价幅度"小";以及商务部认为将其征收反倾销税有利于达到反规避的目的的产品.由此可见,美国制订了自由裁量权很大的原产地规则,借以达到扩大产品调查范围、增加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第二种调整是缩小产品的调查范围.这种调整便于委员会在确定时裁决特定的被调查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在实践中有可能整体的国内工业并没有受到损害,但其中的一部分生产商受到了损害,此时调查范围相应缩小显然对起诉一方是相当有利的.
作 者: 李国清 作者单位: 刊 名: 价格月刊 PKU 英文刊名: PRICES MONTHLY 年,卷(期): 2001 ""(6) 分类号: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