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20日下发的国办发[1999]7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对此项措施的落实执行作了具体规定.
作 者: 何建堂 作者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刊 名: 涉外税务 PKU CSSCI 英文刊名: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年,卷(期): 2001 ""(3) 分类号: F8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