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
中国古代司法道德的历史发展,儒家居主流地位.最初形态滥觞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确立于汉,完成于唐.自宋后走向衰落,至近代瓦解.法律儒家化是以礼入法的活动,出现了儒家思想的法律条文.把伦理道德作为断案的依据,并施展了"曲法伸情"的局面.其特征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强制性.在发生德刑矛盾的情况下,则据统治阶级利益而择之.它的综合治理观念和和谐的观念具有现代价值.
作 者: 王毓明 Wang Yuming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刊 名: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002 17(1) 分类号: B0 关键词: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礼之用 和为贵 现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