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被人为地分为流通和非流通的两种类型,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持的流通股,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持有的非流通股,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的股东.
作 者: 李华振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部 刊 名: 经济导刊 PKU CSSCI 英文刊名: ECONOMIC HERALD 年,卷(期): 2005 ""(1) 分类号: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