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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公布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重点规范了排污费征收行为,《办法》规定,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