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员红黄牌的使用规则

时间:2022-11-21 14:48:29 好文 我要投稿

足球裁判员红黄牌的使用规则

  足球比赛裁判员的基本装备有红牌和黄牌,那么你知道红黄牌的使用规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足球裁判员红黄牌使用规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足球裁判员红黄牌的使用规则

  足球红黄牌使用规则

  裁判员使用红、黄牌是严格执行规则和整顿比赛纪律,制止非体育道德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引导比赛正常进行的一种教育手段,它符合规则的精神实质。

  使用红、黄牌,首先需要搞清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是否该出牌。

  第二,该出什么牌。

  在实践中要想提高使用红、黄牌的准确性,应注重以下四个要素:一是自信心强,这种信心和魄力来源于裁判员稳定的心理状态、准确的观察和判断,以及理解、运用规则的良好能力。二是有根有据,即判罚的依据是运动员违反规则规定的行为。三是掌握时机,即判罚的时机应选择在防止事态扩大与恶化的时刻,能起明显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于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犯规,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罚。

  (一)使用红、黄牌的一般方法与要求 1.红、黄牌的规格要求是清晰可见,使用方便。通常由薄型塑料卡制成,颜色以鲜红和桔黄为宜,规格一般为8×llcm。

  2.裁判员要根据自己习惯将红、黄牌分别置于夹子的两边袋内或裁判服的两个口袋中,避免执行中出现漏带或出示错误的被动局面。

  3.为维护裁判员的尊严和教育队员,出牌时,根据当时情况,可采用令队员走过来或自己主动向前的方法。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距离保持在2m左右为宜。特殊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避开人群,令被罚的队员单独过来后再予以教育与处罚,让其他人看清处罚谁,也防止队员不满而造成的围哄拉扯裁判员的现象。

  4.凡对运动员出示红、黄牌,尽可能不让他预先发现你的意图。如有教育语言,必须中肯简短。凡出示红、黄牌后,裁判员无须与处罚对象对话,应尽快恢复比赛。

  5.出示红、黄牌严格沿用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手势,裁判员不应采用摸口袋假装出示的做法吓唬运动员。

  6.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队员被第2次警告时,裁判员应先出示黄牌,紧接着再出示红牌,以示该队员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罚出场。

  7.出牌后裁判员应及时记录被罚队员的号码、事实和犯规的时间,以利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出牌与记录,所用时间切忌过长。只有在出示红黄牌及记录完毕后,才可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8.出示红、黄牌的过程中,尽量将球控制在身边,防止队员擅自发球。一旦发现违犯上述规定的情况,裁判员应及时制止,如将球射入球门,则无效。

  9.当罚令队员出场时,裁判员应待被罚出场的队员离场后,再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不准被罚出场的队员坐在替补席上。

  (二)特殊情况使用红、黄牌的注意事项 1.出示红、黄牌的时间范围。自裁判员进入比赛场地时起即有行使规则赋予的权力,直至比赛结束。

  2.出示牌的对象是上场队员及列入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如果球队的教练员、领队、医生及其他非比赛人员凡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恶劣行为时,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责令出场。

  3.裁判员没有发现队员犯规,但经助理裁判员以信号指示,并经核实后,根据规则与犯规事实,裁判员仍可对犯规队员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

  4.踢任意球时,守方队员至少距离9.15m,包括前后左右。凡经提醒后仍坚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动前提早侵入9.15m范围内者,裁判员应对其警告。一旦出现几名队员同时犯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对领头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时对几名队员实行“集体”警告。

  5.裁判员判罚犯规后,队员故意将球踢向远处;进球后队员脱衣服、拔角旗均属于不正当行为,应予警告。

  6.裁判员罚某队员出场,该队员拒绝离场时,裁判员应指令该队队长负起管理本队的责任,否则从裁判员宣布时起,中断比赛超过5 min,即作罢踢论处。

  7.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行为,裁判员在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恢复比赛的方法不变。

  8.比赛进行中,队员在场外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行为,裁判员因此而暂停比赛,在对该队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恢复比赛。若队员故意离场,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9.比赛中不存在合法的第12名队员。凡替补队员擅自入场,或者还犯有其他恶劣行为,裁判员因此而暂停比赛,只能作纪律处分,即予以警告或罚出场,不能作技术处分,即不能由对方踢任意球或罚球点球恢复比赛。

  10.在裁判员同意换队员后,一旦完成替补程序,替补队员进入场地,就不再是替补队员。此时该队员严重犯规,裁判员将其罚令出场,就不准其他替补队员替补,也不准刚替补下场的队员重新参加比赛。

  出示红、黄牌后的裁判员书面报告是纪律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犯现行为及其后果作出处理的基本文件。因此报告书一定要及时真实可靠,简明扼要。

  运用有利条款注意事项

  (1)所谓有利条件是指被犯规队存在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具体表现为当控球队员被犯规时,该队员并没有失去控球权,还能继续比赛,或者该队员虽然失去了控球权,但球仍然在同队队员控制下,还能继续比赛,而且两者都具有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

  (2)裁判员在运用有利条款时,还必须考虑到临场比赛的气氛、队员犯规的严重性及其后果和不同场区几个因素。裁判员要善于审时度势、因势利导。

  (3)规则第五章明确指出:“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在实际执法时,对“那一时刻”的掌握尺度为2~3S。时间过长,事过境迁,再予补判既不符合规则精神,也令运动员、观众反感,损害裁判员威信。

  (4)裁判员发现犯规,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时,应以规定的手势示意,令比赛继续进行。

  (5)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对犯规队员的教育与处罚。只要裁判员认为有必要,可在适当的时间或死球时,对犯规队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最新的足球裁判规则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职责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下列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队员、官员或观众的任何受伤;

  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

  由于,或者可能由于他根据竞赛规则所作出的判决,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可以包括:

  ·裁判员根据比赛场地及其周围情况,或天气的影响决定比赛是否进行;

  ·决定由于各种原因而取消比赛;

  ·决定比赛中所用的设备及其固定情况,包括球门立柱、横梁、角旗杆和比赛用球;

  ·由于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决定是否停止比赛允许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要求或坚持要求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队员是否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装备;

  ·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允许任何人(包括球队或体育场官员、安全官员、摄影记者或其他新闻宣传的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

  ·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决议二

  在锦标赛或联赛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员,其作用和职责必须要与国际足球理事会认可同意的规定相一致。

  ·决议三

  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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