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监理细则

时间:2025-06-06 16:55:48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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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监理细则

基坑支护监理细则1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通知》(武建[20xx]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支护施工、土方挖填过程中的施工临时用电设施、机械安全防护、坑边荷载、围挡防护、上下通道、安全警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

  二、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应具备的.条件:

  1、深基坑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受监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作为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条件。

  3、必须具备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4、施工现场应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

  5、施工企业应确定项目经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监理公司应委派具有深基坑施工管理经验及具备专业安全知识或取得安全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负责深基坑工程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委派管理人员负责参加各方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扩展资料: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基坑支护监理细则2

  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提要:一般顺序为:测量放线→切线分层开挖→修坡→整平挖土自上而下水平分段进行,每层0.3米左右,边挖边检查槽宽,至设计标高后,统一进行修坡清底。相邻基坑开挖时,要按照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开挖的原则施工。

  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施工准备

  (一)作业条件

  1、土方开挖

  (1)制定开挖方案,确定合理的开挖方式、施工顺序和边坡防护措施,选择

  适当的施工机械。

  (2)清除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障碍物。

  (3)做好建筑物的标准轴线桩、标准水平桩,用白灰洒出开挖线,办理预检手续。

  (4)若设计基础底面低于地下水位,要提前采取降水措施,把地下水位降到开挖底面0.5m以下。

  (5)夜间施工时,要准备好照明设施。

  (6)作业技术交底。

  2、回填工程

  (1)回填前,对基础、地下防水层、保护层等办理隐蔽验收。

  (2)将基坑内的杂物、积水等处理干净。

  (3)房心、管沟的回填应在上下水道的安装完成以后进行。

  (4)施工前,做好水平高程的设置。在基槽边上钉水平橛,在基础墙表面划分层线。

  (5)作完技术交底。

  二、质量要求

  (一)土方开挖质量要求

  1、主控项目

  (1)标高的允许偏差(单位:mm)

  ①基坑、基槽的允许偏差+0、—50。

  ②挖方场地平整允许偏差

  (a)人工±30

  (b)机械±50

  ③管沟允许偏差—50。

  ④地(路)面基层允许偏差—50。

  (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允许偏差(单位:mm)

  ①基坑、基槽的允许偏差+200、—50。

  ②挖方场地平整

  (a)人工+300、—100

  (b)机械+500、—150

  ③管沟允许偏差+100。

  (3)边坡: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

  (1)表面平整度(单位:mm)

  ①桩基、基坑、基槽的允许偏差20。

  ②挖方场地平整允许偏差

  (a)人工的允许偏差或允许为20

  (b)机械的允许偏差或允许为50

  ③管沟20

  ④地(路)面基层20

  (2)基底土性:设计要求

  (二)土方回填质量要求

  1、主控项目

  (1)标高的.允许偏差(单位:mm)

  ①基坑、基槽的允许偏差—50。

  ②挖方场地平整允许偏差

  (a)人工±30

  (b)机械±50

  ③管沟允许偏差—50。

  ④地(路)面基层允许偏差—50。

  (2)分层压实系数: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

  (1)回填土料:设计要求。

  (2)分层厚度及含水量:设计要求。

  (3)表面平整度(单位:mm)

  ①桩基、基坑、基槽的允许偏差20。

  ②挖方场地平整允许偏差

  (a)人工20

  (b)机械30

  ③管沟20

  ④地(路)面基层20

  三、工艺流程

  (一)土方开挖

  测量放线、验线→开挖→修槽→钎探→验槽

  (二)回填工程

  分层回填夯实→取样试验→至设计高程

  四、操作工艺

  (一)开挖

  1、人工开挖浅基础、管沟等

  一般顺序为:测量放线→切线分层开挖→修坡→整平

  挖土自上而下水平分段进行,每层0.3米左右,边挖边检查槽宽,至设计标高后,统一进行修坡清底。相邻基坑开挖时,要按照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开挖的原则施工。

  2、机械开挖

  一般深度2m以内的大面积开挖,宜采用推土机或装载机推土和装土;对长度和宽度较大的大面积土方一次开挖,可采用铲土机铲土;对面积大且深的基坑,宜分层开挖。一般机械土方开挖由翻斗汽车配合运土。

  机械开挖时,要配合少量人工清土,将机械挖不到的地方运到机械作业半径内,由机械运走。机械开挖在接近槽底时,用水准仪控制标高,预留20—30cm土层人工开挖,以防止超挖。

  3、开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后测量人员测出距槽底50cm的水平标志线,然后在槽帮上或基坑底部钉上小木桩,清理底部土层时用它们来控制标高。根据轴线及基础轮廓检验基槽尺寸,修整边坡和基底。

  4、土方开挖完毕后,对基底要进行钎探。若设计无特殊说明,钎探布置按下表执行。

  槽宽(cm)排列方式间距(m)深度(m)

  小于80中心一排1.5 1.5

  80—200两排错开1.5 1.5

  大于200梅花型1.5 1.5

  桩基梅花型1.5—2.0 1.5并不小于短边尺寸

  规定打钎使用轻便触探器,轻便触探器主要有尖锥头、触探杆、穿心锤三部分组成。穿心锤重10kg,钎杆直径Ф25,净用长度1.8m左右。打钎时,穿心锤落距为50cm,使其自由下落,将触探杆打入土层中,每打入30cm,记录一次锤击数。直至打入1.5m为止。

  钎探完成后,钎孔要用干中细沙贯实。同时在钎探平面布置图上注明特硬、特软点。

  线、基坑打钎探测完毕后,会请设计、监理、勘探及质监站等单位人员验槽。对不合格要求的软弱土层等情况作出处理记录,处理完全符合要求后,参与各方签证隐蔽工程记录。

  5、雨季施工时,要加强对边坡的保护。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在坑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冬季施工时,要防止地基受冻。

  6、注意事项

  (1)开挖过程中,严格控制开挖尺寸,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要考虑工作面的增加宽度,并在开挖过程中试打钎,避免大面积的二次开挖。施工时尽力避免基底超挖,个别超挖的地方经设计单位出方案可用级配砂石回填。

  (2)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若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预留200—300mm土层不挖,待作基础时再挖。

  (3)开挖基坑时,有场地条件的,一次留足回填需要的好土,多余土方运到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4)土方开挖时,要注意保护标准定位桩、轴线桩、标准高程桩。要防止邻近建筑物的下沉,应预先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二)土方回填

  1、回填一般选用含水量在10%左右的干净粘性土。(以手攥成团、自然落地散开为宜)若土过湿,要进行晾晒或掺入干土、白灰等处理;若土含水量偏低,可适当洒水湿润。

  2、深浅基坑相连时,要选填深基坑,填至与浅基坑标高一致时,再与浅基坑一起填夯。分段填夯时,交错处做成价梯形,上下接槎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基础墙两侧标高不可相差太多;较长的管沟墙,内部要加支撑。

  3、回填土要分层铺摊夯实,蛙式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250mm;人工夯实时不大于200mm。每层至少夯击三遍,要求一夯压半夯。

  4、回填房心及管沟时,人工先将管子周围填土夯实,直到管顶0.5m以上时,在不损坏管道的前提下,方可用蛙式打夯机夯实。管道下方若夯填不实,易造成管道受力不匀而折断、渗漏。

  5、雨季施工时,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免得边坡塌方或浸泡基土。

  冬季施工时,每层回填土厚度比常温时减少25%,其中冻土块体积不得超过总填土体积的15%,且应分散,冻土块粒径不大于15cm。

  6、注意事项:

  (1)施工时,基础墙体达到一定强度后,才能进行回填土的施工,以免对结构基础造成损坏。

  (2)基础肥槽回填土,必须清理到基础底面标高,才能逐层回填。严禁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水夯法"。

  (3)土虚铺过厚、夯实不够或冬施时冻土块较多会造成回填土下沉,而导致地面、散水裂缝、下沉。

  (4)室内坑槽(沟)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基坑支护监理细则3

  在监理规划指导下,在落实了各专业的监理责任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更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业务文件。它起着指导监理业务开展的作用。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写法如下

  1、在施工准备阶段,如何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案;在各分部工程开工之前,如何对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做具体地检查及说明检查内容。

  2、在施工阶段,如何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位置及对质量控制点检查的'方法;对质量通病提出预控措施,提醒承包人如何进行预控。

  3、指导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如何进行动态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

  4、明确施工质量监理的方法,即检查核实、抽样试验、检测与测量、旁站、工地巡视、签发指令文件的适用范围;对各个阶段及施工中各个环节各道工序进行严格的、系统的、全面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证达到质量监理的目标。

  5、突出重点,书写如何对工程的难点、重点进行质量控制,如何预防和处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6、制定质量监理程序(即工作流程)来指导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规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动,统一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步骤。

基坑支护监理细则4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基坑支护监理细则5

  (1)审批施工方案: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符合标准、规范及强制条文。

  (2)审查进场机械设备:检查进场设备的型号、规格、功率是否是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设备,数量及完好率满足施工需要。

  (3)进场材料的检验:检查原材料“三证”,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试验,待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基坑支护监理细则6

  1、进行基坑施工时,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检查基坑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注意检查基坑施工在开挖过程中技术安全措施。

  2、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的情况,必要时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搬迁处理。

  3、场地整平,清除地上和地下3.5m以内的障碍物。

  2、挖土过程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在开挖基坑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必须设置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

  4、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坍塌可能时,及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离开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员间距离不应小于2~3m,堆土应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6、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和站立。

  7、开挖时应在地面的适当的地方设置沉降及位移观测点,进行必要而完备的监测,发现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8、开挖时要做到随挖随撑,严禁开挖至两根以上支撑空间后再进行支护。

  9、当支撑妨碍基坑开挖时,挖掘机械的操作要慎重,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的指挥进行操作。

  10、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及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11、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12、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破坏和拉损支撑。

  13、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基础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基坑2m以内,挖土机不能行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塌方翻车。

  14、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地面堆载超荷而引起土体位移、围护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15、开挖土方必须要有挖土令,要求实施深基坑开挖施工动态过程控制。

  16、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平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7、配合机械进行清坡、清底的施工人员,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8、清坡、清底的施工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做好清底,不得超挖。如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应严格按照设计人员设计处理,以免影响底板质量。

  19、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一侧工作。

  20、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5m高护栏,并在护栏上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扶梯。

  21、施工场内道路必须硬化,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引导。

  22、车辆进出工地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以免工地泥浆带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主体结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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