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食品生产制度15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生产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生产制度1
食品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体制,理顺生产计划的执行程序,提高计划执行率,确保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及为生产服务的相关单位。
三、职责
(一)、营销公司、外贸部负责市场需求计划的提报。
(二)、计划部负责公司生产任务的编制、下达(在接到市场需求计划后,必须在10小时内汇总编制各车间生产计划通知单),检查、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各生产任务执行单位的考核及作息汇总落实。
(三)、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生产任务计划的组织、协调、调度、调整、控制工作。负责各生产类资源的平?,计划可执行性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调整。
(四)、各车间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通知单,负责制定各日时区生产任务及其他各日时区生产任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外贸部:
1、负责客供面料、辅料进厂计划的跟踪落实、确定、反馈。
2、在接到客户确认信息后,必须在8小时以内编制提报自备料等备料通知单,并跟踪落实备料情况。(外贸部提供样卡必须准确,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备料通知单要有工艺图示、样卡、板号(样品)以及面、辅料幅宽,若无板号、无图示,应说明同哪个款。
3、客户中途更改工艺或更改辅料,外贸部必须及时将更改资料提报给计划部、供应部、技术部、辅料库。
4、根据客户提供的产量配比,编制提报生产任务通知单及相关工艺技术资料。生产任务通知单必须标明面、辅料库存情况和到厂时间(约数也行)以及客供面料单耗。
(六)、车间生产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制定日时区生产任务,分解各工序日时区生产任务,并组织落实、执行。
2、负责每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报计划部。并对本车间生产任务情况进行落实、考核。
3、负责对上道工序满足其本车间生产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考核。
4、负责各生产任务完成后的分析及面、辅料的出(退)库手续(清完计划后必须在两天内写出计划分析报核算部)。
5、缝制车间必须按日时区生产计划,将产品均匀转下道工序。
6、负责各种用料情况的反馈,若因更改工艺或一些特殊情况造成用料单耗的变更,应及时填写用料单耗调整单,由技术部通知外贸部,供应部签字后交计划部,防止阻碍生产进行的现象发生。
(七)、供应部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计划部下达的面料计划通知单和营销公司下达的团定、零活面料采购计划,结合各面、辅料库存情况,必须在10小时内提报面、辅料采购计划,按期保质保量的组织采购到位。
2、并对面、辅料采购计划完成信息,以工作联系单的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
(八)、库管员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计划部下达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和各车间制定的日时区生产任务计划,组织清点落实各面、辅料,并对库存不足的面辅料,编制采购计划报供应部组织采购。
2、按生产计划耗量一次性或按各车间日时区计划组织,清点发放各种辅料、标、牌等。
3、负责对客供、自备、面、辅料到货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部、外贸部、计划部、生产部、营销公司。
(九)、营销公司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市场需求计划结合库存成品和面料,填写面料采购计划报计划部。
2、负责团订、零活计划的接收、汇总、传递,并做好调度落实工作。
3、负责物流车辆配货计划的的编制、传递工作。
4、专卖店团订业务或工装类产品款式改变,必须反馈给技术部,做好样板及辅料的配备(提报数量及样品)
(十)、技术部计划管理职责
1、负责各种面、辅料工艺单耗定额计划的确定,样品、样板、制作工艺文件的编制。
2、负责计划单耗的更改通知,计划单耗的通知,计划单耗与排版单耗出现增减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部、外贸部,能使计划单耗得到及时调整。
(十一)、维修部计划管理职责
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易损件使用更换周期和日常维修备件,编制设备维护、维修计划、配件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管理程序
(一)、根据市场(团订、零活)需求和外贸订单计划,计划部根据各车间产量定额编制月度、周度、日时区生产计划并下发,以便生产部、各车间安排生产及内部生产调整工作。
(二)、日常计划管理程序
1、生产任务下达后,生产部根据各面、辅料备料情况,在不影响生产流水线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根据交期先后顺序,组织安排生产。
2、外贸部与客户洽谈确定的产品生产计划,在收到客户对样品的确认信息后,必须在8小时以内,编制完成生产计划备料单报计划部,计划部在接到外贸部的备料计划通知单后,必须在6小时以内编制完成备料计划通知单,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以内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确认工作。
3、各车间严格按照日时区计划组织生产,并对各上道工序车间供应的工序产品做好协调,以满足生产需求。
4、各车间根据下道工序车间日时区计划中标注的品种、数量,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生产,确保按时区组织到位,保证后道工序车间日时区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营销公司根据各专卖店提报的发货申请,汇总编制配货计划,每天上午11点,下午4点报成品库配货。
(四)、各专卖店通过网络、传真申请的零活计划要及时整理、打印、登记,每天下午4点报计划部,计划部必须在8小时以内,编制根据相关车间生产任务进度,下达零活生产任务。营销公司、计划部共同落实计划完成情况。
(五)、各车间每天8点30分将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报生产计划部,并对上工序对其满足率进行统计和考核。
(六)、工艺单耗定额确定
1、样品生产单耗在样品未确定前为临时性工艺单耗执行,样品客户确认后技术部重新核定工艺单耗定额,报外贸部(跟单员)、计划部、生产部、供应部。
2、成本核算部、计划部、跟单员,跟踪、落实单耗执行情况,并对单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做出考核意见。
3、根据外贸部订单计划按时完成样板(上衣3天,下衣2天)、样品(上衣2天,下衣1天)的制作生产任务。
(七)、计划部编制下达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必须按先后顺序经外贸部经理、跟单员、辅料库、供应部、生产经理对面辅料单耗定额、及各种辅料、标牌库存数量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确认
后,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八)、生产任务通知单审核确认人,在完成审核确认后必须签注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到时间和完成时间。
五、考核
1、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要求认真报送生产计划,自备辅料计划,每发生一次不按职责要求执行,考核责任人绩效分10分。
2、因报送不及时,影响生产计划运行和外贸订单交期的完成,考核责任人绩效分30分,考核部门责任人绩效分20分。造成客户提出索赔时,由相关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3、计划部没有按职责要求对生产任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车间,提出考核意见,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20分。
4、因各类面、辅料采购计划提报不及时,影响生产计划完成,考核相关责任人绩效50分,考核部门责任人绩效分30分。
5、不能在规定的8小时内完成备料计划通知单的提报,不能在10小时内完成生产任务通知单的编制传递,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备料计划的编制,不能在24小时以内及时准确的完成单耗确定,库存辅料,标牌数量的确认等到各项工作,每项考核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10分。
6、经确定的产品单耗、确认的库存辅料,标牌等数量不准确,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每次考核确定、确认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10分。
7、因各类面、辅料采购计划组织落实不到位,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考核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10分。造成停工待料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停工待料损失。
8、各部门提报的各项计划接收部门必须填写计划完成时间,否则由提报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企管部,由企管部落实考核,情况属实追加考核责任人绩效分10分。
9、对下达的生产任务因调度、协调、控制不力,没有按时完成,造成工人加班加点时,考核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分管领导绩效分10分。
10、部门、车间之间发生影响生产任务进度时,被影响部门、车间必须对影响部门、车间按规定要求进行考核或提出考核意见报企管部,未考核或未提考核意见时,考核被影响部门、车间责任人绩效分20分。同时,考核影响部门、车间责任人绩效分10分。
11、因审核不认真造成剩余辅料超过总耗用量的3.0% 部分,按审核人责任大小承担损失(采购价格)。
12、审核确认人不签注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到和完成时间,造成责任无法认定时,由该审核确认人承担全部责任。
13、因供应部超采购计划造成的辅料剩余,按采购价格赔偿损失。
14、因编制计划不认真,造成供应部采购的面、辅料不用,造成的损失由跟单员、计划部相关责任人、审核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损失。
15、每个计划清完后必须在两天内写出计划分析报核算部(清计划以各个车间为单位),一次不报考核负责人绩效分20分。
16、所以计划因面料原因未裁齐的,必须在当天把所有剩余辅料退库,发现一次不退库,考核负责人绩效分20分。
17、裁完活后必须把每一板的布头栓飞子,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栓飞子,考核负责绩效分10分。
18、不按计划发活,配活不及时,发生一次考核车间主任绩效分10分。
19、缝制车间必须按日时区生产计划均匀过活,发现一次过活不均匀,考核负责人绩效分10分。
20、各车间每天8点30分不报计划进度情况,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绩效分10分。
21、各车间产品入活数,必须与入活单相符,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不符,责任没法认定时,考核上、下道工序责任人绩效分10分,车间负责人绩效分10分。
六、附则
食品生产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四)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产、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规定报告;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五)食品摊贩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食品生产制度3
经搬中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制度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其它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食品生产制度4
1.目的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围
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3.2品控部组织人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现场检查。
3.2生产部、品控部分别指派一名以上管理人员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安全检查规程
4.1现场检查规程
一、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一)原辅料存放
1.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离墙。
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做好防护。
检查规程:查看原辅料存放情况,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原辅料堆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2.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现场卫生情况。
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过期原料,是否有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5.生产用原辅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毒有害物质与原辅料一起存放。
重点注释: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6.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检查规程:查看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重点注释:原辅料仓库内不应堆放非生产用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专库管理
1.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食品添加剂专库,询问管理人员。
重点注释:查看是否有专人专管。
2.内包装材料是否有专库或专门区域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内包装材料仓库或专门区域。
重点注释:原料、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
(三)标签标识
1.原辅料(除农副产品)标签是否有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藏条件等内容。
检查规程:抽查至少3种原辅料,不足3种的全部检查,查看标签内容。
重点注释: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2.进口原辅料是否有中文标签。
检查规程:查看进口原料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重点注释:要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要求,有进口商相关信息。
3.原辅料标签与索证索票一致。
检查规程:查阅抽查的原辅料索证索票情况,是否与现场的原辅料产品一致。
重点注释: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索证索票
1.企业直接采购国内生产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索取原辅料生产商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或批检报告。
检查规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现场抽查的原辅料情况。
重点注释: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企业直接采购进口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检查规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现场抽查的情况。
3.企业直接从流通经营单位采购原辅料的,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经营单位信息的每笔购物的凭证。
检查规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现场抽查的原辅料情况。
重点注释:同14.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检查规程:查看原料辅料的检验
重点注释:同1
(五)制度具备情况
企业是否有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原辅料进出库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检查规程:查阅制度是否在执行。
重点注释:必须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原辅料库管理制度。
(六)现场记录
1.企业是否有仓库温湿度记录(对于有贮存条件要求的原辅料)、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辅料进出库记录。
检查规程:抽查近期一批次成品,查阅相对应的相关记录。
2.进货查验记录中是否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产品许可证证号或票据号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是否保留相关证件、票据及文件。
检查规程:抽查近期一批次成品,查阅相对应的相关记录。
3.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的品种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检查规程:抽查近期一批次成品,查阅相对应的相关记录。
重点注释:通过进货查验记录,查看索证索票。
4.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有记录
检查规程:询问专管人员,查阅领料记录。
重点注释:是否有独立的食品添加剂领料记录。
二、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项目:厂区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更衣室;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
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清洁卫生状况;
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
产品投料记录;
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回收产品处置情况。
(一)厂区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1.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检查规程:检查厂区内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
重点注释: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垃圾应及时清扫,无杂物混堆。
2.厂区内是否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检查规程:检查厂区内环境,是否合理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重点注释:查看防蝇防虫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
3.企业的生活区和生产区是否分离
检查规程:检查厂区是否有生活区,生活区是否与生产区有隔离。
重点注释:生活区、厕所等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宿舍、食堂、职工娱
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企业是否记录清洁卫生情况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清洁记录,是否按卫生制度执行。
重点注释:有卫生管理制度。
(二)更衣室
1.更衣室内部是否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个人衣、鞋与工作服、靴是否分开放置。
检查规程:查看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
重点注释:要有与生产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2.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
检查规程:查看灭菌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查阅灭菌消毒记录。
重点注释: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
3.更衣室内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干手器,并配备了洗手液和消毒液。
检查规程:查看洗手设施配置是否齐全,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记录。
重点注释: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要按照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
(三)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
1.车间及仓库是否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检查规程:查看防蝇、防鼠设施是否安装到位。
重点注释:一般设置在仓库或车间出入口。
2.物料是否离地离墙堆放
检查规程:查看车间里物料是否有直接靠墙堆放在地面上。
重点注释:同仓库存贮要求。
3.生产车间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车间的垃圾桶是否有带盖。
食品生产制度5
一、目的
为保持生产过程的正常状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订并执行本制度。
二、部门及职责
1、质量负责人
(1)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
(2)负责生产过程的评估;
(3)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关键控制点,并设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措施。
2、供销部
(1)根据采购申请及时完成采购;
(2)负责对新生产线进行评估;
(3)负责销售服务过程的管理。
3、生产部
(1)负责编制与修订产品生产配方、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和生产作业指导书;
(2)负责生产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验收、售后服务协调;
(3)负责环境、设备、工器具的清洗消毒;
(4)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保养,能源及动力的及时供应;
(5)负责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工作;
(6)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量提出采购申请。
4、质检部
负责对产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
三、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CCP)
1、生产批次的界定
同一日期、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以产品完成独立包装的日期作为生产批次。
2、工艺流程图及CCP控制要求见:生产工艺文件及关键控制点(CCP)控制要求。
四、过程评估及批准
1、新生产线生产前评估
(1)生产部负责产品工艺在生产过程的测试和确认,编写产品标准操作规程,负责调试机器设备,编写设备操作指导文件;
(2)质检部负责对生产过程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关键控制点界定;
(3)各部门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工艺技术,设备操作培训,工作流程,卫生标准,记录要求等内容的培训;
(4)生产工艺确认:设备设施准备调试完毕,人员知晓岗位应知的工艺技术,设备操作,工作流程,卫生标准,记录要求后,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提交过程评估报告,总经理批准;
2、已生产的生产线过程评估
(1)在日常运行当中,应根据日常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一般性的问题,车间能自主解决的,由生产部负责人批准;
(2)涉及较大调整,需要其他部门资源或人力等支持的,根据需要由工厂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实施。
五、控制规程
1、制定生产计划
(1)供销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销售需要量报送至生产部负责人;
(2)生产部负责人根据库存情况制定生产计划;
(3)生产部负责人根据生产计划分解生产任务,安排各车间、班组进行生产;
(4)生产部检查、审核各种表格,并追踪生产计划的完成进度。
2、生产过程控制
(1)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控制
①按照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货检验作业指导书执行。
②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发现原辅料或包装材料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车间负责人或质检部报告。
(2)生产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文件及关键控制点(CCP)控制要求。
3、生产过程防护
(1)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人流和物流分开,防止物料交叉污染。
(2)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不能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同存放或运输。
(3)加工过程中,任何半成品、成品不得落地,落地后物料作废弃物处理。
(4)用于盛装物料的器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用于盛装或加工生、熟物料的器具必须分开清洗消毒,不能混用。
(5)半成品转运过程中须有防护措施。
(6)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7)除卫生和工艺需要,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均应填写记录。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污染。生产过程中禁止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8)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使用食品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9)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生产过程中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过滤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10)当现场进行维护、维修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11)在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对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工人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在生产出现偏离控制的时候,及时指出并纠正。
六、生产过程考核办法
1、考核周期和办法
质量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过程的考核。
2、考核内容及要求
(1)生产负责人是现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当出现质量事故时,由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及相应损失。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①未按照工艺文件进行生产;
②未严格按照配方和配料作业指导书进行配料;
③生产人员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进行严格控制,未按规定填写关键控制点操作记录;
④当质量异常时未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
(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①设备使用人员未对设备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消毒;
②设备操作员未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③未按规定对消毒液等化学物品专柜专人加锁管理的。
(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①进入车间的员工未满足卫生管理制度中的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②环境卫生要求未满足卫生管理制度中的要求;
③操作员未主动进行自检。
(5)奖励
连续一年未受处罚的人员,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给予一次性500—20xx元的物质奖励。
七、记录要求
(1)生产员工按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填写各类生产操作记录,包含:领料记录、配料记录、投料记录、关键工序控制记录、关键工序巡查记录、清洗消毒记录。
(2)生产类所有记录应如实填写,由生产部指定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二年。
食品生产制度6
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物品。
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被清除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实验室或销毁。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可以重复或再使用。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一、用以处理潜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动物组织的所有的实验室物品,在被丢弃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
1、是否已采取规定程序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2、如果没有,他们是否以规定的方式包裹,以便就地焚烧或运送到其他有焚烧设施的地方进行处理?
3、丢弃已清除污染的物品时,是否会对直接参与丢弃的人员,或在设施外可能接触到丢弃物的人员造成任何潜在的'生物学或其他方面的危害?
二、清除污染
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三、污染性材料和废弃物的处理和丢弃程序
要对感染性物质及其包装物进行鉴别并分别进行处理,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国际规定。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
2、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
3、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一)锐器
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将容器装得过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绝对不能丢弃于垃圾场。
(二)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不应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复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毒后进行。
(三)废弃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锐器按上面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防渗漏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可高压灭菌塑料袋)中高压灭菌。高压灭菌后,物品可以放在运输容器中运送至焚烧炉。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后,卫生保健单位的废弃物也不应丢弃到垃圾场。如果实验室中配有焚烧炉,则可以免去高压灭菌:污染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袋子)内直接运送到焚烧炉中。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容器应是防渗漏的,有密闭的盖子。这些容器在送回实验室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清洁。
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见第14章)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烧必须得到公共卫生、环保部门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官员的。
食品生产制度7
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制度8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六、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八、制作凉菜应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凉菜专用的要求;
九、按照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并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或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制度9
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否则引发食物中毒那就得不偿失了。以下以某公司厨房为例,为各位提供一则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供各位参考借鉴。
1、遵守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要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3、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6、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遵守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食品生产制度10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炊事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时应遵守相应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运餐厨垃圾。
4、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规范进行,各功能专间专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5、及时修缮维护卫生基础设施,保证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正常使用。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二年。
7、食品采购渠道合法,验收认真,索证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设专间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规范进行餐(饮)具消毒,消毒岗位从业人员熟悉消毒知识,按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并做好台账记录。
9、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进行公示。
10、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要求生、熟食品,各100克,48小时,专人负责,锁存留样。
食品生产制度11
一、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食品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废水处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应设在加工区以外;
4、生产场所应定期清洁,保持场所干净整洁;
5、与食品接触的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场所和工器具进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连续生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清洁;
8、生产加工场所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二、教育培训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4、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讲授、自学等方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5、应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保存。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操作间应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洁;
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不得涂抹化妆品和佩戴饰品;
3、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检查情况应及时记录;
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应主动报告,不得进行食品生产操作;
6、严禁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将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场所。
四、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如实记录购进原辅材料的相关信息;
2、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特性,选定合格供货方;
3、采购人员应了解供货方的质量控制程度。购进原辅材料时应及时索取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每次购进原辅材料时应查验供货方资质的有效性;
4、购进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5、及时向供货方索取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辅料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采购人员应及时建立原辅材料采购台账,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8、对购进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
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对设施、设备和工器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2、配料时应对原辅材料的质量状况现场查验,按工艺要求准确称配,填写原辅料使用记录。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对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规定的各种参数应遵照执行;
4、发现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应按照废弃物进行处置;
5、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器具应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6、生产场所内物品堆放应整齐、有序,半成品、成品应在规定的区域堆放整齐;
7、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领用、添加,并做好记录。
8、应做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剂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
3、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管理,专区(柜)、专账、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7、应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
8、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详细记录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国标使用量以及生产食品的名称、添加剂使用量标准、添加剂领用量、使用日期、领用人等相关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验管理制度
1、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当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检验项目清单》;
2、生产用水采用集中管网供水的无需检验,采用自备水源的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产过程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送检;
4、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按生产日期留样;
5、留样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区域,存放环境应与食品保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6、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留样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留样时间、保质期等内容;
7、样品存放期限应不低于食品的保质期。
八、加工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废弃物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产中的废弃物要及时收集于带盖的容器中,在加工场所外单独存放,标识明确,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3、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完好、密闭和整洁;
4、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购、运输废弃物协议,企业资质应留存备查;
5、处置废弃物应做好记录。不得将废弃物随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等;
6、严禁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产品不合格是指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辅材料不得用于生产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销售;
5、产品检验不合格应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召回,并记录,封存库存的不合格产品,查明原因并及时整改;
6、对不合格品应无害化处置,并记录。
十、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的杂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辅材料入库时,应对其外包装、标识标签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相关信息;
3、应查验原辅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受污染;标识标签是否齐全、与所采购的产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库房内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应配备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5、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料,应配备温湿度监测和控制设施;
6、仓储应分区,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食品及原辅材料应离地离墙存放,标识明显;
7、仓储产品应“先进先出”;
8、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一、销售管理制度
1、生产加工的食品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
2、销售的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整改;
3、应当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
4、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出具“一票通”票据。
十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食品小作坊应停产,封存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4、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召回等处置工作;
5、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应急情况,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6、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
十三、停歇业报告制度
1、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原因需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歇业时间。
2、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具备生产条件后,在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停、歇业期间,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停、歇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制度12
第一条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四)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三条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条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条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八条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食品生产制度13
1、车间在上下班前及时进行紫外线杀菌45min;
2、工作服要穿戴整齐,要求工作服完全将自己的衣服遮盖无外漏现象,头发必须完全束于帽子之内,不得有头发外漏现象;
3、职工手部按洗手消毒程序要求,清洗干净烘干后及时以75%酒精消毒;
4、操作工人进入车问必须通过风淋门进入包装车间;
5、车间所有的容器具及设备设施用后及时以75%酒精消毒处理,所有的容器具不得摆放在地面;
6、在过程中如有手部不适或出汗等现象,按要求必须重复进行清洗消毒;
7、摆粒子的.工人按要求摆放大小均匀,颜色一致,无焦糊现象的粒子;
8、摆粒子员工首先要对摆放好的粒子进行自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清理,机器操作者工作中检查包装袋的文字图案及密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打包装工人也应对包装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及时清理;
10、车间负责人每日对本车间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11、质量监督员每日进行循回检查,如有违反,按制度进行处理。
食品生产制度14
1、理货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保健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保健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5、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店长报告。
6、对于在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食品生产制度15
1、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生产企业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3、严把食品及原料采购关,采购员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
5、食品加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盛放于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7、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保证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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