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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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5篇【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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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5篇【优】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研究工作环境,提高实验室的运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条使用剧毒药品,不允许超出规定区域。

  第二条仪器使用完毕,按规定步骤及时关闭,以免造成仪器损坏。

  第三条非正常工作时间做实验的人员一旦离开,请确认冰箱及带电设备运行正常与否,并请关灯关窗和锁门。

  第四条注意用电安全,仪器使用不要过热,注意防火安全。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五条为了保护实验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工作人员应尽量避免实验材料的意外暴露。如有不安全情况或发生事故,必须从速报告,妥善处理。违者必究。

  第二章实验室分区域管理

  第六条创造友善、团结的人事环境,于人方便,于己方便,互相帮助,取长补短。

  第七条不准在实验和公共工作区吸烟,以免危害他人健康和造成火灾隐患。

  第八条以各部室为单位,搞好本部室的卫生工作。经常保持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做到实验室内部陈设整齐美观,有条不紊。同时注意保持公共实验室的卫生,在公共实验室内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作区,把实验物品放回原处。如有人遗忘未做,应相互提醒督促。

  第九条各实验室台面卫生、室内设备、移液器等用品由本室人员自行管理,通常各室备有专用移液器,非必需勿拿出本室使用,移液器使用完毕应调至最大刻度、归架。

  第十条不准在实验室看报纸、闲聊、玩耍、做饭、吃东西等;不准在工作期间播放高分贝的音乐,如特别需要,应在征得本实验室其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听轻音乐。

  第十一条除执行参观实验室的任务外,在工作时间不要随意接见非实验室人员,如确实需要接见亲朋,请到接待室去,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第十二条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实验用品,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实验。

  第十三条除日常清洁工作和突击性打扫卫生外,实验室每周五下班前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除极特殊情况,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参加。中心对有关落实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根据实验室的日常使用情况,每个实验室都设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相应实验室的日常卫生和整洁。

  第十五条各研究室主任应带头和督促本室人员(包括各类流动人员)执行实验室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的实验室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按需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逐级聘任的新型人事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与服务人员、实验室优势学科的带头人及主要科研人员。其聘任范围立足中心,面向全院,必要时可引进国内外优秀中青年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人才及经验丰富的实验室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流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管理方式。一是是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可自带项目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二是可聘请部分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作为重点开放实验室客座研究员,直接主持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来我单位完成学位论文以及其他的流动实验人员,进入本实验室还应遵守实验室的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工作前需认真学习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安排的工作区域和实验台工作。

  (二)正式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不得随意缺勤。正常工作时间不能来实验室的人员必需预先请假。

  (三)实验室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未经请假批准不得缺席。

  (四)在读人员发表文章状况请登记,文章的资助项目备注应结合中心各个项目内容填写,使成果得到共享。

  第二十条本中心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实验室的事物,帮助和监督周围的人少犯错误,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更正或汇报,以使我们的实验室保持良好的`状态。对影响较大的好事或坏事建立信誉记录,有多次良好记录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有多次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暂停实验等处罚。

  第四章实验室耗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各研究室科研人员的工作需要,节约实验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中心所需的试剂耗材。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建立严格的实验耗材购置、领用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对试剂耗材建帐入库,公开价格,并登记入库。试剂耗材仓库由专人管理,所有物品摆放整齐,易于查找,并定期盘库,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三条中心以各研究室为单位,根据试验需要,经各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长)同意后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实验用品及试剂耗材。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三上午到办公室领取实验所需物品(工作如有冲突则顺延半天,其余时间不接待),并按规定登记。出库登记需经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各研究室如果有特殊需要,请提前做好订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实验人员应认真研究实验策略及试剂的有关说明,与研究室负责人商量确认所定试剂与实验要求相符后,将填写好的试剂订购单交到办公室(如无特殊情况在周一、三上午进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藏匿公共试剂,如有违反,将进行严处。坚决杜绝试剂无端浪费和缺失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将对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停止实验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剧毒、放射性和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耗材,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领用人具体负责上述危险耗材的安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2

  1 、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 、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 、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 、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课题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1、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课题;

  2、国家部委科技计划课题;

  3、省科技计划课题;

  4、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5、外单位协作课题;

  6、公司科研课题。

  第三条科研课题的管理(包括课题申请与课题实施、经费管理、结题与验收、成果管理等)由技术中心以及各研究室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各类研究工作给予支持和保证,协助技术中心的各部门解决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科研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科研课题实行逐级申报,凡申报人员应按不同类型项目的=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相要求报送技术中心。

  第五条中心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半个月内,应填写好课题计划任务书,报技术中心审批,作为拨款和验收的依据,批准后,该课题即正式列入技术中心科研课题管理的范畴。

  第七条根据公司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及外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任务,由中心统一编制本年度科研计划。课题研究起止年限的划定,以课题经费下达时间为依据。如课题经费于当年第二季度前下达,以本年七月份为研究起始时间;如课题经费于当年第二季度后下达,则以第二年一月份为研究起始时间。

  第三章课题的实施

  第八条课题下达后,课题组必须按批准的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主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认真填写《科学研究记录本》,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增加科研经费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技术中心审批。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课题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并经其所在部门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报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确需变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课题负责人因病休等特殊原因,离开该课题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由所在部门提出合适人员代理代选,经部门审批,报中心备案。如代理课题负责人不属原课题组成员,批准后,作为增补的课题组主要成员。离岗超过一年,须更适合的课题负责人,由所在部门提出更换人选,经部门审查后,报中心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按中止课题实施办理。

  2、课题组主要成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其分担的研究任务的,允许退出,并由课题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提出更换人选。课题组主要成员的更换报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在研究课题执行过程中,中心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课题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对课题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研究进展、经费使用、论文发表及成果推广情况、存在的问题如今后工作打算等。对进展缓慢,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组及时提出警告。

  第十四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课题实施办理。

  第十五条对列为公司重点科研的课题,由技术中心定期召集销售、质检、生产等方面人员及有关专家的联席会议,听取课题负责人的汇报,征求意见。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技术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结题是指课题完成后,对课题进行全面的'总结。课题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由课题负责人对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认真填写课题总结报告、课题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技术中心进行审查,然后由技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消或中止实施的课题,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课题结束后,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或交所在部门使用。剩余的科研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研究或由技术中心收回。

  第十九条凡批准撤消或中止实施的课题,除及时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中心全数收回,交其所在部门调剂使用。结余经费上交有关部门或纳入公司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凡未经批准,不按期结题的课题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作用。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申请。对课题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课题负责人,对其今后课题申报予以表彰和奖励外,还予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各类课题未经结题者,一律不受理其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及时归档。归档要求按《技术中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课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二0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4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 资料分类

  第四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①施工单位上报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3、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4、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5、技术类:

  ⑴桥梁类;

  ⑵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6、科研开发类。

  7、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五条 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 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 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 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 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养护中心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xx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xx〕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中心科技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科技任务的完成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技术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

  (二)部委级项目经费。

  (三)地方政府各类项目经费。

  (四)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经费

  (五)技术中心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的管理

  (一)任何渠道来源的经费必须全部纳入技术中心财务部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渠道来源的课题经费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中心财务部负责。

  (三)科技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1、科技经费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技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2、能源及动力费。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能源及动力费应在科技业务费中列支,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在经费到位后由技术中心统一划拨。

  3、人员费和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或按照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人员费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由技术中心财务部定期直接划拨进入课题组人员银行卡,不得预提。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津贴、项目聘请的无收入人员的费用。

  4、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预算批复范围内,由技术中心财务部按项目预算统一扣除,费用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技术中心科技管理费由技术中心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5、科技经费的`支出包括购置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时的预算规定执行。没有列入预算范围的设备支出,原则上不得支出。确实需要购买,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等其它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列支,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技术委员会审核。

  (五)科技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科技经费均须于项目验收和结题前填好经费决算表上报办公室。经费如有结余,作为技术中心科技发展经费支出。

  第四条、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作加工费。

  (二)实验材料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

  (三)科技业务费: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测试费、调研费、国内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等。

  (四)其它科技管理费用,如成果评审鉴定、验收费、参展费等。

  (五)科技基金经费只能用于实验材料费,不能用于差旅费,不提取水电费、劳务费、餐费等。

  (六)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因经费不足提出申请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必须有相关的预算计划。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该类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来源的课题参照不同来源的科技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参照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教育部和山东省等有关规定制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中心办公室。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技术中心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技术中心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技术中心全体职员,即技术中心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技术中心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董事会确定技术中心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负责管理技术中心人事档案资料。

  负责技术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负责技术中心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组织技术中心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组织技术中心人事培训工作。

  协助各部门办理技术中心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负责技术中心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根据技术中心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负责劳动合同的鉴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需求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审批。

  董事会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技术中心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经董事会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 职员的选聘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从技术中心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到办公室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办公室主管、技术中心主任审批。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主任审批。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办公室招聘所需人员。 求职人员应聘本技术中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办公室门进行初试。

  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办公室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主任面试通过。 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用人部门和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由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体检合格后,办公室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职员报到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并以其向办公室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报到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自愿书、医院体检表; 技术中心的财务人员需提供担保书,本技术中心的财务员工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可报到;

  本市的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还本人; 报到当日,办公室应向新职员介绍技术中心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办公室主管与其签订《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办公室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并安排工作; 办公室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办公室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办公室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职员聘用合同》按技术中心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果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职员培训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技术中心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其他的专门培训机构。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技术中心创效益,技术中心制定培训协议书,凡参加技术中心举办的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前应与技术中心签订协议;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包括软、硬件),乙方在培训后立即叫技术中心统一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技术中心或个人。

  二、服务期条款

  具体服务期的规定如下: 员工每完成1个项目培训,其服务期为二年,培训前技术中心服务的年限按一半折算为培训后的服务期。

  第八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三条 职员要求调离本技术中心,应提前三十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中心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三十五条 职员因违反了技术中心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办公室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董事会批准。由办公室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技术中心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三十七条 将人事关系调入技术中心的职员,应于一个月之内,将人事关系调出。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将人事关系调出的,技术中心将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档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的《就业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的离职职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办公室将其归还职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8

  一、为了加强公司技术中心各组织机构的管理工作,加速技术中心科技进步,提高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各组织机构在科学研究及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验收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技术中心是我公司技术开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的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在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中层干部年目标责任制,基层实行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

  三、技术中心应由企业提供稳定的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不实行自负盈亏;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四、技术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和调研国内外市场信息、开发有市场需求的符合我研究方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五、技术中心组织对潜在市场的预测和研究,开展有潜在市场前景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新一代产品的超前研究、开发与设计。

  六、开展重大技术合作研究,包括经过批准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展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

  七、执行本公司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组织并参加国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制定和执行本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九、根据自身发展规划确立技术中心的研究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逐步下拨经费,技术中心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研究人员按贡献大小实行奖励与惩罚,技术中心在保证完成研究项目的前提下,可自选项目,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技术中心对各研究机构实行综合事务部归口管理。研究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研究方向的论证,研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评估等工作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与指导。涉及人事、财务、生产、供储、设备、外事等各项工作分别由公司办、财务部、供应部、生产技术部负责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技术中心研究机构管理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针对我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和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分配与业绩挂钩,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联合、协作的新型科研机制。

  十二、技术中心下设主任办公室、产品研发室、材料实验室、温度试验室、缺陷检测室、科技信息室、仪器分析室等。

  十三、各组织机构实行技术中心主任领导下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科学研究、检测、人员聘任、财务、资产、学术交流等业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十四、技术中心下属的各组织机构可围绕研究方向和重点,下设若干个课题组。研究机构应力求精干、高效,其规模要与科研实力及条件相适应,要在明确方向,确定研究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定编定员,有计划、逐步地进行人员调整,使人员结构层次合理,比例协调,杜绝人浮于事。

  十五、公司对各组织机构配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编制,原则上采取定编定员的办法确定相应的专制技术人员,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六、“中心”组成人员力争精干,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来源可由本公司内部择优录取,竞争上岗;或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十七、各研究机构要注意发挥老专家在研究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及中年科技人员承上启下的骨干作用,以老带新,以中促青,大胆培养和使用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在项目安排,科研条件,学术交流,人员进修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各研究机构要建立适应社会及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增强竞争意识、开放意识,树立水平与效益并重,研究与转化并举的新观念。充分利用具备的优势和条件,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委托研究任务。凡是有开发能力的研究室,都应当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服务与咨询等活动,以多渠道、多形式取得经费支持,在科技与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十九、研究机构既要尽可能利用中心已有物质条件,开展工作,又要不断改善研究机构内部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和设备的作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二十、本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亦适用于技术中心人员。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公司技术中心,主要用于开展并完成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优化、样品化验分析、新产品研发、小试及中试等试验研究任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技术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技术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对分管的实验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和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研发、测试任务的顺利进行;

  ⑵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⑶负责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购;

  ⑷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⑸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研发人员、分析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研发、分析工作;

  ⑹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审核、监控研发、测试的数据和结果;

  ⑺负责指导实验报告和测试报告的编写以及实验室的文档管理;

  ⑻负责实验项目分析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⑼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⑽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⑾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⑵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⑶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⑷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⑸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⑹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实验室药品、试剂及耗材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药品、试剂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⑵负责玻璃仪器及低值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⑶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库房管理;

  ⑷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过期报废;

  ⑸负责对药品、试剂及耗材的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

  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上午8:00-12:00,下午13:00-18:00。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工作服,不得将无关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0

  技术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技术中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技术中心的研发计划。

  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包装多样化,产品新颖化分型研究开发。

  3、负责聘用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总经理批准。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本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价值和企业前途,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中心的工作进度,仪器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作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审查新产品小试结果。

  7、指导与审核中试的全部设计工作。

  8、指导调试:经连续四批稳定试生产后,与生产部进行交接工作。

  9、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生产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10、及时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直接向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2、编制本部门年度科研开发及检测计划,对本部门技术人员的使用及考核。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的原则,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与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的价值和企业前途,使其作到爱岗尽业、以企业发展为荣,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

  3、严格按照ISO9001的要求进行实施。负责本部门各阶段文件的编写,并保证编写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4、每日检查工作进度,试验的原始纪录,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实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等事项。

  5、加强与本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6、负责本部门的资料和文件的管理,注意技术保密工作。

  7、按时完成技术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8、各部门负责人向技术中心主任负责。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公司财务部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实行公司和技术中心二级管理。

  第三条技术中心、公司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在技术中心和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办法,按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公司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4.5%的科研经费;

  4、其它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试验、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原辅料、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协作费: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5、科研人员工资、奖金、电话费、水电费及办公费等。

  6、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实习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等。

  7、其它:含科研津贴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技术中心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除课题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凭经费专用折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公司,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有关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条课题经费使用的权限,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下,课题组长签字,部门审核,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上,由部门领导批准,技术中心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领导同意,经中心主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1、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进行实验室改造;

  4、向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5、聘请实习人员;

  6、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实习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审批。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成果鉴定及与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技术中心审核备案,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凡在公司内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5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原始票据。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凡属公司科技人员承担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公司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各按10%的比例提取科研立项奖及科研管理费,科研立项奖金用于对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奖励及津贴。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索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管人员奖励等。

  第十八条凡属成果或技术转让的项目,从所得转让费中扣回全部投资或按合同及时还贷后,其余部分按公司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九条科研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技术中心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技术中心及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技术中心或作为公司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费中支付),如继续用于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项目结余经费。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会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档案管理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技术中心应把科研档案工作与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逐步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求同步;检查课题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技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严明职责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准备阶段: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检索的相关参考资料,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小试总结报告,中试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中试生产移交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照片),产品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产品批准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技术培训总结材料,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总结等。

  第三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第五条实行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归档的责任制,每项科研课题(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课题)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技术中心及技术中心档案室审查验收。

  第六条通过审查验收的归档案卷,应办理正式归档手续,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清点签字后,一份连同归档案卷交部门档案室,并由其出具档案号,一份由技术中心保存备查,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备查。

  第七条每个科研课题进行鉴定或验收前,必须办理正式归档手续,凭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和档案号向中心申报。未经办理归档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受理其成果鉴定或验收的申请。

  第八条对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推广应用三个阶段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要注意及时归档,以保证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凡归档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稿),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记录本应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可保留本内,不得撕去。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研文件材料装订成册,不能装订的,可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内归档保存。照片、图纸的立卷应收集成套,保持完整。

  第四章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档案的管理应遵循科研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研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便于保管、保密和方便的原则。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和各部门要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双方密切配合,逐步实现科技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科研档案应用专用库房保管,属绝密级的科研档案应单独登记,专柜存放。

  第十三条对接收的科研档案,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及机密等级。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150年)、定期(15年)三类。保管期限,一律由归档后的第二年算起。密级的确定,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对要销毁的科研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技术中心审核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科研档案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如确需借出,须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五条密级以上的科研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照相、转借他人或公开展览等,确因工作需要,经技术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借阅科研档案的人员,应对科研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不得私自将案卷拆开或抽页;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批注,使其污损。借、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双方者应严格检查,如发现档案材料有损坏和遗失,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凡因档案管理混乱影响科研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对工作失职,违反规定,泄露机密,造成工作损失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3

  1、健全电教设备帐目,做到帐目、橱签、标签、实物四统一,每学年清资核帐一次。

  2、电教设备应根据不同类别分科、分类、编号、入册、存放、定橱定位,陈列有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3、所有电教设备,只能用于教育、教学,专室专用,不得挪作私用,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确需借出,须经分管理负责人批准。

  4、严禁任何人将电教设备用于接收、散布谣言和小道消息;严禁录制、播放淫秽录音、录像。

  5、严格实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借用手续,由借用人验收;用后归还由管理人员验收,并记载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电教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勤检查、善保养,损坏部件能修理的要及时维修或添置,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电教设备因管理人员随便玩弄、拆除或因保管不善,或因擅自借用于非教育教学活动而损坏、损失,一律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对于因设备老化,或对某些设备性能不熟悉,违反操作而造成损坏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设备能否修理等情况,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部分或全部。

  8、凡属正常报损报废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认真填写《报损报废设备审批表》。经鉴定、审批,同意报损报废的设备要销帐,并采善处理,不得私人占用。

  9、加强设备存放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好防水、防盗等工作。

  10、定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上级书面汇报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给予必要的增添或补充。

  11、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办法清点移交手续。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4

  一、采购:

  1、学校统购部分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购买。

  2、信息中心自购部分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批量购置或购买较贵重设备,仍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购买。

  (2)购买少量低值零配件时,由实验室主任决定;批量购买时,由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主研究决定。

  (3)采购时要2人以上,对市场要多调查,多比较,使购买的物品达到最优的性价比。

  二、验收:

  (1)由主管设备工作的副主任、及技术人员组成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

  (2)所有设备在到货后48小时内进行初检验收,对计算机在二周内还要进行48小时的烤机实验。

  (3)填写《设备开箱及技术验收单》中的各项内容;验收人、负责人、保管人均要签名。

  (4)设备的保修单、技术资料等及时分类归档存放。

  三、使用和维护:

  1、中心的设备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借方出具经学校领导签字后借条到中心办理借用手续;

  (2)当着借用人的面对设备进行检查,借方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并在借用设备清单上签名后,方可将设备取走。

  (3)返还时,对着借用设备清单核查设备及其附件,并对设备进行检查,无误后,给予销帐。若有问题,要求借方作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2、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价赔偿。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建立使用、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

  四、维修:

  1、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由使用人或设的管理人员记录并报修。

  2、一般性故障在24小时内解决,较大的`故障一周内解决。

  3、鼠标、键盘、耳机等易损件,不可修复的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以旧换新。

  4、每年寒暑假,对机房、实验室大修一次。维修计划需报校领导审批。

  五、报废:

  设备已过使用期限,且无法维修时向学校申请报废,报废的有关手续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人为造成的非正常事故,由当事人或使用人负责,视其程度,按原价赔偿或部分赔偿。在学生上机和做实验时发生的事故由辅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其它时候由中心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5

  为鼓励在科学探索、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我公司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公司经济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包括:应用于生产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等,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评定。

  二、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部局级、省级成果奖的课题组。

  2、申报国家级、部局级、省级科研课题中标者。

  3、成果推广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4、对本公司科研工作作出贡献的优秀科研管理人员。

  四、奖励机构

  1、技术中心设立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2、评审委员会,由总经理及技术中心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营销中心、财务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申报、审批程序

  1、由课题组长或研究人员自愿申报,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技术中心进行形式审查,总经理批准授奖。

  2、经批准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在授奖前予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距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向技术中心书面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六、管理

  1、科技奖励基金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2、科技奖励的资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3、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者,经查属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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