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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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管理制度15篇(优)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赁管理制度15篇(优)

租赁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公司”)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房产租赁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和土地管理规定》、及《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科学经营,确保安全、提升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房产,是指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被确定为租赁经营的房屋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燕东公司行政保卫部是燕东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合燕东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制订并不断完善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房产经营方案,并按照燕东公司批准的经营用途和方案开展经营工作;

  (三)联合法务部完成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确定;

  (四)联合财务部对房产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进行管理;

  (五)行政保卫部负责建立房产租赁管理台帐、档案;

  (六)行政保卫部负责组织对租赁房产实物与使用安全进行检查;

  (七)行政保卫部负责审核房产承租人的装修方案;

  (八)行政保卫部负责制订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租赁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九)行政保卫部负责按时将房产经营方案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编制报送房产租赁统计报表;

  (十)联合法务部进行房产租赁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一)保证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和房产实物的完好与保值增值。

  第三章房产租赁管理

  第五条

  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均由公司行政保卫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法务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类房产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租赁合同须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履行电控公司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

  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5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燕东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

  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经经理办公后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3000平米以上的房产经营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权属、原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根据房产基本情况、周边环境、市场情况等因素,提出最佳使用用途建议;

  (三)根据同类房产的租赁市场情况,提出房产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的建议;

  (四)房产租赁的经营成本及净收益测算,根据收益与投资测算,提出是否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建议。

  第十条行政保卫部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使用用途、租赁价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应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逐年给予兑现。

  第十二条

  行政保卫部在编制房产租赁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周边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租赁价格不能低于房产所在区域同一类型房产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三

  条房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暖费等费用由房产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租赁房产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承租人与燕东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房产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承租人参照政府标准合同文本签订书面的房产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产租赁标准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租赁标的物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证金);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租赁房产的维修养护及物业服务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九)其他约定;

  (十)双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房产租赁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将盖有承租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将承租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详实的住所地址等书面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保证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三个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下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两个月租金。保证金收取时间应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特殊情况下可免于收取保证金,但租金收取方式应是承租人预付六个月(含)以上且首期租金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收取。

  第二十条

  行政保卫部要严格履行房产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对于拖欠的租金或物业费的要及时追缴,在追缴租金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保卫部与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行政保卫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承租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保卫部联合法务部、财务部应对房产承租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等。承租人为法人单位时,应对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保卫部应严格约束承租人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埠单位、人员承租房产,应符合《北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保卫部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巡视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章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修养护。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原则上不得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拆改、扩建和搭建安装临时构筑物及广告牌匾等行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失的,应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出租房产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房产租赁经营期间,有关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修缮、养护等事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明确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装修标准、改善经营条件、增大设施设备容量的,原则上须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允许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房产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对房产租赁经营合同进行审核、保管、备案、审批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保卫部应建立房产租赁经营管理台帐,负责整理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类请示、批文、备忘录、单据、纪要、信函等书面资料原件,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燕东公司有关制度对行政保卫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电控公司审核批准,行政保卫部自行将租赁房产转租他人的;

  (二)行政保卫部故意降低租赁价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房产租金不能及时收取,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实物(包括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的;

  (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已知承租人违法经营,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未能及时终止房产租赁合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电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保卫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租赁管理制度2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本程序明确规定了管理处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对客户优质管理服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对住宅区商业网点及业主委托物业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评审。

  二、各自职责

  1、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主委托房产及区内商业用户的租赁管理。负责与客户联系;特殊租赁合同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负责与客户签定和解除租赁合同。

  2、保安部:负责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户出入小区货物的检查与放行;客户二次装修方案的审批及地盘管理。

  3、管理处:负责住户入住手续的办理和退房的验收。

  4、财务人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核算、结算和收取。

  5、工程环保部:负责出租设施的日常维修。

  三、工作程序

  1、业主委托房产的租赁

  (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客户租赁信息(包括电话、面谈、实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对客户的租赁信息及时登记,填写《租赁信息登记表》。

  (2)、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对前来求租的客户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

  (3)、负责解答客户的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租赁合同,并留下客户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户,暂缓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租赁合同评审记录》表,必要时会同工程维修部、保安部进行评审。客户服务中心将我方评审意见通知客户,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办公室发出《开房通知单》,将客户的特殊要求填写附注事项栏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财务人员根据《开房通知单》和《租赁合同》,计收费用。

  (7)、财务人员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8)、管理处根据《开房通知单》为客户办理入住手续。

  2、客户的入住管理

  客户需要装修的,先提出书面装修方案,由保安部负责审批。按照《二次装修管理》程序进行。

  3、商业网点的租赁

  (1)、商业网点租赁价格的.确定

  物业处按照政府颁发的指导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商业用户租赁基本价格。

  (2)、财务人员根据《租赁合同》计收费用,并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3)、客户服务中心对区内商业网点实施统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续签

  (1)、当管理处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客户服务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达成一致意见,取得租户的书面认可。

  (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客户服务中心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书在形式对租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3)、当租赁合同期满,租户在原有条件下提出续签合同时,由客户服务中心和租户在原合同书上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4)、更改过的合同和续签过的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各相关部门,亦作相应变更。

  5、退房手续的办理

  租户退房手续的办理按照《住户管理》程序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对我项目各类材料的控制及利用,造成少浪费多利用的目的;以及完善项目部仓库管理制度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仓库内应按规范要求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仓管员应具有一定的消防知识。

  2、仓库保管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力求“四懂”,即:懂名称(正规名称与俗称)、懂规格;懂用途;懂保管;懂管理业务;

  3、仓库重地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4、仓库堆放物资要定位,标识清楚,新旧物资不混堆,按物体外形分块,成方成垛;按规定的。材料目录分类编号标识,依次存放。

  5、对易损易破碎的物资应开箱验收、抽样检测;对有疑问的必须拆包、拆箱全数检验。

  6、仓库堆放的物品不宜过高,堆物要稳定,重叠堆积各部分要平整。

  7、仓管员应经常检查仓库物资质量变化,定期检查为每月一次,并填写有关报表,对某些储存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物资,应向材料科反映处理。

  8、对材料的进仓,仓库要正确验收各项物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再进行签单收料,并按本库房的规定存放材料。

  9、化学危险品物资要放在专用库,贵重物品必须放置在安全场所,危险品库内严禁存放有相互作用的物品。

  10、仓库发货根据有效的领料单所列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进行发放,物品领料有疑问的,待明确后才能发放。

  11、仓库应遵循“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则,发货完毕后,领料人、发货人在凭证单据上签证。

租赁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统一招标后由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签定长期租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大型机械来源为:从社会设备租赁单位租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明,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公司各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本项目所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第八条: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施工方案,选择所选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实行招租。由三家货以上设备租赁单位参与竟标。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第十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项目租赁流程

  第十一条:各项管理人员(专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设备租赁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附件1)。施工现场验收单。施工任务通知书中需注明设备租赁方具体工作任务、机械大小型号,现场联系人电话。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保留,施工时由机械操作人员带至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签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留取复印件后原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专职)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赁机械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公司调配管理,计划内工作项目管理人需提前联系设备租赁单位,如遇抢修等紧急情况设备租赁单位需尽量根据项目管理人要求时间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设备操作人员相应的安规条例拱设备操作人员学习方可上岗操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可对其进行经济考核,考核金额在租赁费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如有故障应及时更换,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单租赁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设备租赁价格按照标价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由项目管理人员按季度编制结算单报公司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

租赁管理制度5

  大市场项目商铺租赁管理规定

  一、业主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出租。

  二、业主如果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需出示房产证或其它手续(如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等),手续齐全方可办理有关委托租赁合同。

  三、业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必须先到物业公司市场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业主如果中途违约,造成使用人经济损失由业主负责赔偿,与物业公司无关;如使用人中途违约,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则由物业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证金,以补偿业主损失。

  五、商铺使用人必须认真履行租赁合同,不能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转借或者换房,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商铺的经营权。

  六、人在租赁期满时,须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七、租赁物业公司自有商铺经营须遵守租赁合同条款。

租赁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治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治理规定:

  一、行政治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治理;员工的聘请、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治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视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治理:

  1、帮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准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催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状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准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当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治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聘请、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治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打算选购登记维护治理,做好后勤效劳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筹划。

  (二)劳动用工治理

  1、依据《人力资源掌握程序》办理职工的聘请、考勤、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依据公司经营进展需要,负责人员的聘请、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准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事宜。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治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治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打算地组织职工参与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二、财务治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治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视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打算和用款打算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本钱治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准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认真把握和审核费用开支,加强资金运作治理、掌握和监视。

  5、严格执行“三个每天”营收制度,确保营收款准时上缴。做好票证的领用和发领工作。严格执行业务人员在用票证限额,催促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协作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物资的治理和核对,做到帐、卡、物、表四相符。

  7、严格贯彻执行现金治理制度,出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备用金保管人应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相符。

  8、定期进展经济活动分析,供给真实牢靠的'数据,参与本单位开发工程、重大投资等经济活动。

  9、负责缴纳相关税收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及年检。

  10、每天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1、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12、办好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车租赁业务治理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治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治理工作,客户治理、跟踪效劳等。

  1、现金流水帐:记录具体的每日现金收取状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具体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机务治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车选型、修理、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治理工作。

  (一)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牢靠性、经济性、安全性、修理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的综合考虑进展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比照配置清单进展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车投入前应进展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展索赔。

  3、准时办理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治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留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特别现象。{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根本一致。

  4、视故障状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租赁管理制度7

  第一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第八条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楼

  门店职责

  负责汽车租赁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工作目标:“开拓市场、服务客户、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工作内容:“解答咨询、接待客户、业务洽谈、资信审查、车辆收发、签订合同”以及租赁业务中涉及的财务收支结算及相关票据的保管、整理、上缴,协助营运管理部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年度检查、事故处理、欠租追缴和保险理赔工作。

  门店经理职责

  1 、主持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门店全部资产的安全;

  2 、制定门店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和完成情况;

  3 、传达学习公司经营政策和会议精神,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 、负责员工考勤,根据员工专业、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员工工作;

  5 、负责门店员工的纪律作风建设,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 、加强员工服务意识和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负责门店员工着装、环境卫生和防火、防盗工作;

  8 、根据门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议;

  9 、定期向营运管理部和财务部汇报门店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有关财务报表;

  10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欠租追缴、车辆收缴、违章处理等工作;

  11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车辆年度检验、保养维修、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12 、负责门店周边地区客户开发和业务推广工作;

  13 、解决门店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门店与合作单位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14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15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店业务职责

  1 、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2 、按照公司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 、积极向客户宣传公司有关租赁政策,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4 、保持门店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公司财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5 、负责客户身份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会员申请和办理工作;

  6 、负责与客户查验车辆状况,核对车辆信息,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7 、负责待租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保证车辆完好、整洁;

  8 、负责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工作;

  9 、负责车损鉴定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10 、负责每日车辆盘点和交接工作;

  11 、负责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各种单据、凭证、行驶证、养路费、钥匙等相关证件、物品、手续的管理工作,防止丢失和损毁;

  12 、熟练掌握租车规程,保证租赁信息和各种文件、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整理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13 、做好财务收支、统计、结算、上缴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差错和丢失;

  14 、定期检查办公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办公用品种类和数量,保证门店业务正常开展;

  15 、催收和办理有关欠租、欠费及保险理赔事宜;

  16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车辆保养维修和事故处理事宜。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租赁管理制度8

  1.0目的

  规范停车场租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小区车辆交通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辖物服中心停车场管理

  3.0停车场租赁、停租手续办理程序

  1、客户办理地下停车场租赁时,首先查看车位租赁登记本,请客户选择车位号。

  2、客户签定《车位租赁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暨承诺本》。

  5、客户到财务稽核部交缴相关费用及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地库车位xx元/月露天车位xx元/月

  泊车证押金xx元/张

  小区外的`租户需预交个xx月的押金

  6、凭收据办理泊车证,登记在《车位租赁登记本》上。

  5、签发服务作业单,挂车位牌。

  6、通知安管部领班签《车位更改记录》。

  7、物业部办理人员制作泊车证,签发车位更改记录单,通知财务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户去财务稽核部结清相关费用。

  9、签发服务作业单,领取车位牌。

  10、及时在车位租赁本上登记更改。

  11、其他规定参照租赁协议为准。

租赁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管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协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督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计划采购登记维护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策划。

  (二)劳动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办理职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及时编送各种劳工报表,汇总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掌握劳动用工的概况。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管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9、及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认真掌握和审核费用开支,加强资金运作管理、控制和监督。

  5、严格执行“三个天天”营收制度,确保营收款及时上缴。做好票证的领用和发领工作。严格执行业务人员在用票证限额,督促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核对,做到帐、卡、物、表四相符。

  7、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备用金保管人应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相符。

  8、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参与本单位开发新项目、重大投资等经济活动。

  9、负责缴纳相关税收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及年检。

  10、每天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1、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12、办好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车租赁业务管理: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管理工作,客户管理、跟踪服务等。

  (一)经常收集同行业和信息及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开发市场和拓展业务提供基础资料。

  (二)车辆原始资料、客户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建立录入台帐及档案。

  (三)每日所发生租车业务,即时登记各类表格、台帐。

  1、现金流水帐:记录详细的每日现金收取情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详细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车辆属性,及时清查车辆,做好准备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车辆的性能、排量、价格、特点,与客户做好沟通。

  2、每次换班、下班都要对车辆点名、详细落实每一部车

  的状态: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预计的租车业务,要提前安排好车辆和人员,与客户联系。

  (五)认真做好客户咨询、接待、投诉等工作,车辆调派工作。

  1、对于客户的咨询,要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2、耐心、详细地为客户介绍公司的车型和服务。

  3、对于客户的投诉,认真处理,解决矛盾。

  4、填写车辆预定单,根据客户实际租、还车时间,科学安排车辆及行程,以达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实载率。

  5、随时掌握已租车辆、待租车辆信息,提前做好预定、排班。

  (六)客户身份、证件查验、合同手续的办理。

  1、汽车租车业务依托身份证监别器、银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详细查验承租方及担保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等。

  2、向客户解释租车合同条款,办理租车手续,收取押金。

  (七)违章保证金退还。

  1、客户租车前要解释清楚收取违章保证金的规定。

  2、根据各银行预授权的解冻日期(约30日左右),在退还违章保证金前,认真查询该车在客户租赁期间有没有违章记录,若没有违章记录,即时退款给客户。

  3、若客户在租赁期间有违章记录,及时通知客户处理。

  四、机务管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新车选型、维修、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新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的综合考虑进行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配置清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行索赔。

  3、及时办理新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管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注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视故障情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三)为提高小车技术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小车一星期出租率达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实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检制度。检验台建立单车单页的检验记录台帐,检验合格的小车开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并将检验车号录入电脑,备于小车派租时查询。小车拟出租前,租赁部派租调度人员应查对小车最后一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或电脑录入检验的时间,并根据小车出租率情况,对安全例检到位进行把关。

  (四)强制小车按行驶里程维护。严格执行维修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按照DB35/T164-20xx《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轿车一、二级维护工艺规范”标准的维护间隔里程或时间安排小车一、二级维护,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必要时参照小车说明书规定的维护里程或时间间隔安排小车一、二级维

  护。逾期维护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小车不得租赁出车,防止带病小车进入运行。

  (五)健全小车技术及维修档案。建立一车一档,对小车配置的各大总成型号,轮胎型号、胎号等进行登记,以防租赁人对小车部分配置进行偷梁换柱,为产生纠纷提供技术信息。做好技术参数、维修数据的跟踪记录,保持记录内容详实、完整。

  (六)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行驶证的年检时间,及时安排小车做好安全技术检测,确保租赁小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落实。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领用:材料配件的领用由维修作业人员或驾驶员向过程检验员申领,过程检验员应进行核实和技术把关,本着实际需要的原则审核开具领料单,由作业人员或驾驶员签名,向相关料库领取,应将旧件缴到生产办公室方可领用新件,过程检验员应监督所领材料是否全部装车使用。

  2、材料领用审批规定

  (1)单价300-1000元的配件应报厂长审批。

  (2)单价1000-20xx元的配件应报分管经理审批。

  (3)单价20xx元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

  (八)轮胎管理:轮胎实行单车一一对应使用,由胎管员建立单胎使用登记卡台帐,跟踪管理单胎使用全过程,要记录单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表读数。胎管员结合车辆各级维护,根据轮胎的使用技术状况,视需要进行翻面和换位,使轮胎磨损均匀,并做好台帐记录。管胎员发现轮胎异常应及时汇报机务科,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并解决处理。轮胎需要更新时,由管胎员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并报过程检验员记入单车维修技术档案,胎管员每月底将更换轮胎情况报机务科。

  (九)对进修的小车,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小车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维修过程严

  格执行“三检”制度,严格按照维修工艺规范、技术标准,把好小车维修安全质量关,努力提高维修合格率,减少返修率,确保小车维修出厂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十)小车路途发生机械故障抛锚时,维修厂负责做好小车的抛锚施救工作,维修厂接到施救通知时,将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施救维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时、快捷、安全,保质量、保进度。

  五、车辆安全管理:

  安全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事故处理、车辆投保、保险索赔、交通违法行为、租赁异常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事宜的.处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组织开展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损失处理、保险索赔与善后工作。

  1、车辆出险后请立即向公司报告

  报告事项: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大致情况。

  2、车辆发生事故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车辆肇事后,能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报保险公司查看现场,按简易程序处理;未能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交警处理。待事故结案后,应缴交事故认定书原件。

  4、事故发生后,承租人能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自行

  处理后应缴交相关凭证原件,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未能自行处理的,要求公司派人处理的,公司应派人协助处理。

  5、若因事故导致车辆停驶(未能营运)承租人应承担停驶期间的费用(按日租车价格计算)。

  6、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需到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

  7、事故发生后,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车辆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或保险公司拒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损失,承租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补全补齐相应的索赔材料。

  8、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垫付事故的相关费用,若承租人未垫付由公司垫付的,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公司垫付的自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9、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损失,承租人应全额承担。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自驾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公司应尽快帮承租人查询违法信息,及时通知承租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承租人,应承担200元/天的违约金,若查无违法信息,30日左右如数退还违法保证金。

  2、带驾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参照客二公司驾驶员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处置。

  (四)跟踪管理、通过GPS定位系统监控车辆。

  1、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做好GPS监控记录。

  2、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车辆等违规车辆。

  3、GPS监控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监控日志记录,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六、驾驶员管理:

  1、服从调度,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驾驶任务。

  2、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根据派车单出车,严格按照派车线路行驶。

  4、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

  5、驾驶员出车前回场后应认真检查车况,填好车辆检查表。

  6、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好指定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7、遵守保密规定,不随意传播、打听与出车任务无关的信息,不泄露公司公务活动及出车期间掌握的有关机密事项,执行接待任务的驾驶员不得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

  8、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准时上班,在公司内等候工作,临时有事离开必须请假。

  9、驾驶员应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严禁私自出车、借车、租车,不准私自配制钥匙。

  10、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要讲文明,有礼貌。

  11、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自理。

  12、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于合法位置,任意放置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等,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得违规停放车辆

  1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14、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费,按趟次填报审核,向公司财务科报销。

  15、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服从安排、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对工作怠慢,没有责任心、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除名处理。

租赁管理制度10

  1、目的

  本程序明确规定了本公司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和退伙的有关事宜,以保证满意客户的需求。

  2、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关于物业租赁合同的签定和退房。

  3、相关标准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评审

  4、相关文件

  4.1cpm-op-006物业的供电管理 4.2cpm-op-007物业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业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业装修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活动。

  5.2经营部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并协调客户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5.3消防治安部负责消防审批及处理消防事项。

  5.4物业管理部及管理处负责房产交接及日常服务。

  5.5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和退还押金。

  6、实施程序

  6.1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经营部负责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分两种方式处理需求信息。

  6.1.2客户来电询问房产状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接听并向客户介绍状况,对需预租房产的客户将状况登记在客户状况登记表中,准时跟踪。

  6.1.3客户上门询问房产状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解答客户需了解的房产状况,对认为有必要的客户进行登记并跟踪处理。

  6.2住宅房产的租赁

  6.2.1经营部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状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2.2经营部负责了解客户状况,及其详细内容证明材料,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2.3其它实施程序参照6.1修理安装服务。各管理处负责带客户实地看房,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

  6.2.4依据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经营部负责核实本公司是否具备力量报经理批准。

  6.2.5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开具收费通知单。

  6.2.6财务部依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

  6.3住宅房产的入伙

  6.3.1客户在租赁合同签定后,经营部负责开具租房交接单。

  6.3.2管理处依据经营部开具的租房交接单逐项进行交接。

  6.3.3管理处各项交接完毕后,管理处负责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租赁通知单上签字。(各管理处应依据详细管理要求,向客户明确租房管理规定)

  6.3.4管理处交付房屋钥匙给客户,收取钥匙押金并把客户信息登记输入电脑,同时为客户办理住宿卡。

  6.3.5对需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4商业办公和工业房产的租赁

  6.4.1经营部仔细向客户介绍公司状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4.2经营部向客户了解其状况,并请其出示详细证明材料,详细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4.3经营部会同管理处带客户实地看房,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并记录在客户状况登记表中。 6.4.4经营部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并商谈大致意向。

  6.4.5经营部如认为必要,负责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 管理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作记录,同时将评审记录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6.4.6经营部将各部门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后,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6.4.7财务部依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4.8管理处依据经营部开具的房屋租赁通知单办理入伙手续。

  6.5商业客户的入伙

  6.5.1管理处按上述6.3.2、6.3.3、6.3.4办理有关手续。

  6.5.2对需求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5.3客户需租用电话时,由经营部与客户签订电话使用协议,并开具押金收费通知单由财务部收取押金。经理部负责办理电话的开通、过户、移机等手续。

  6.6合同修改

  6.6.1当公司由于特别状况需要更改合同时,经营部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达成全都看法,得到客户书面确认。

  6.6.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经营部应准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保证公司力量满意顾客提出的更改,并以书面形式对客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6.6.3合同的更改应准时以书面形式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6.7房产的退伙交接

  6.7.1客户提出退房申请,经营部在退房客户状况登记表进行登记。 6.7.2管理处负责房产验收交接

  6.7.2.1管理处在客户搬迁清理完毕后,按房屋交接单逐项验收,损坏的项目准时与客户提出修复事宜或费用补偿。进行费用补偿时,管理处应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单据。

  6.7.2.2在较大型的商业客户和工业客户退房时,由经营部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至管理处,并将验收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和处理看法记录在房产退房交接单备注栏中。

  6.7.2.3租用电话的客户退房时,管理处除负责2.1项外,还应检查租赁的电话线路是否可用,并通知经营部。

  6.7.2.4经理部负责客户的长话登记信息及长话费用清单或结止费用多少将信息反馈给经营部。

  6.7.3管理处各项验收无误后,管理处验收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管理处应复写一份存档并通知经营部房屋验收完毕。

  6.7.4经营部负责计算客户的房屋交接单上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并开具通知单与发票,通知财务部办理费用的结算。

  6.7.5财务部负责客户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的收取与退还。

  7、记录

  7.1租赁合同

  7.2客户状况登记表 7.3房产租赁通知单

  7.4合同评审记录

  7.5房产退房交接单

  7.6退房客户状况登记表

租赁管理制度11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大宗型资源要向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租赁管理制度12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租赁管理制度13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租赁管理制度15

  1、安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带。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装拆人员进入安装现场、登高作业必须穿软底防滑电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工作服。

  3、严禁安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如酒后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开除(违反一次罚1000元)。

  5、塔吊安装、拆卸、附墙作业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指挥,带班必须了解作业内容,操作程序及相关工种的配合要求,绝不允许无指挥作业或多头指挥作业,多人数的群体配合作业要设巡视员。

  6、塔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各电气开关、导线、安全装置、机械传动,受力部分等应确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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