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案

时间:2025-12-22 14:56:59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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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案

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案1

  第一章 总则

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案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致伤、致死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工部(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下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启动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伤害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及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防止次生意外事件发生。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汇报。所在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系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所在系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并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抚工作。

  (四)意外伤害事故的现场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并摄影或摄像留存,以便于调查和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七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学生所在系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并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好记录备用。

  (二)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学工部(处)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刊等媒介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次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帮助。帮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如果受伤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受伤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

  第十三条 处理事故的费用(含赔偿、帮助金额)由校、系承担的份额由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支付。与辅导员、班主任有工作责任的系,系里承担部分费用,认定为一般责任的承担10%,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承担20%。对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由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同一聘期内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突发疾病事故除外)的年级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案2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精细化管理的工作力度,把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落到实处,防止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确保我校学生在体育课期间的运动安全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防范预案

  1、要求体育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体育老师要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会同校医务室人员一同排摸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掌握全校患有心源性、脑源性等疾病学生情况,对自己所教班级的这类学生情况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运动安全。

  2、学校组织学生召开《加强体育课运动安全》的会议,使学生们了解运动安全知识、运动安全技巧,明确安全运动的重要性,要求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上教会学生测量心率,把运动时的心率始终控制在100—160次/分钟的范围内,并能根据心率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运动的尺度进行适当运动。以防止因为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而产生不必要的意外事故。

  3、规范体育课教学,体育老师在备课时,应针对每堂课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课前对上课所要用的器材、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上课时,体育教师向学生宣布课堂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对于学生进行常规检查(服装、鞋子、身体状况等),体育老师在开展运动前应该把不良体质所产生的恶性后果主动告知学生,学生也应主动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以便有效预防突发性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3)体育老师要根据不同体质的学生安排不同运动量的.项目,绝不能“一视同仁”;建议身体欠佳者见习或小运动量练习与活动,确保运动安全。

  (4)体育课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老师应向学生们讲解做准备活动的重要性及如何科学地做准备活动,使学生们充分认识到准备活动的重要性,积极预防运动伤害的出现。

  (5)特别强调有器械上课内容的安全问题,如跳箱、实心球、垫上运动、杠上运动等项目,教师们一定要注意学生恐惧心理的调节,教育学生们做动作时要胆大心细,特别注意自我保护及学生间的保护与帮助,注意力集中,安全第一。

  4、高温时段学生的体育课应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5、体育场馆、篮球架、跑道等场地设施都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二、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体育课上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立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严重者由学校校医或班主任陪同立刻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2、体育课上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给予补充水份,并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

  3、体育课上,老师应时时观察学生的运动状况,如在课上一旦有运动性伤害事故发生,教师们要沉着冷静,安全应急处理小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做出判断,及时处理解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学生运动时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要沉着冷静,及时汇报老师,安全应急处理小组立刻对事故作出判断并加以处理解决。

  5、安全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应会同学生利用专设的安全教育时间,进行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便发挥应急预案的最大效用。

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案3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我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校学生意外伤害制度。

  二、事故的预防

  1、督促学校的每个班、级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3、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

  4、定期检查班、级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紧密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保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7、加强对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8、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疫病预防控制,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9、学校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的认识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

  10、建立学校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学生在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学生实施有危险的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及时予以告诫、制止。

  11、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学校将班主任履行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记入工作档案。

  12、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初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13、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学生拥挤踩踏事故。

  14、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在传染病、常见病多发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15、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中,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患有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16、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17、学校配合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提倡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事故责任

  1)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2、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活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4、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3)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妥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2、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在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4)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责任;因学生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在学校负责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6)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工追偿。

  四、事故处理

  1、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2、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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