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5-12-23 10:33:59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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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严重违反管理处安全规定、违反劳动纪录、玩乎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

  (二)不执行安全用电管理,私拉乱接或私自使用电热器具,造成事故的;

  (三)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设备缺陷、无防护装置,仍在运行的;

  (四)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五)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他人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或事故后不建档总结、不吸取教训的;

  (七)用工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八)其他过错情形。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条对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管理处约谈;

  (二)罚款及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罚款及取消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通报批评;

  停职检查(三)离岗培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

  (五)降职、免职、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以上两条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需承担责任的,不得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代替其自身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

  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证据表明及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其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实施救援,应急处理有力,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上报信息,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为事故调查提供有效、关键信息的。

  此条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相应责任承担方式中选择较轻梯度的处罚,但不得免除处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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