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如何税前扣除?
问: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如何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会计利润额200万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万元。请问,这笔捐赠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到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等四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上述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在可以全额扣除的四项捐赠之列,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只允许扣除24万元(200×1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万元(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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