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游街,岂能一赔了之?转载

时间:2021-12-30 10:16:53 教育 我要投稿

捆绑游街,岂能一赔了之?(转载)

广东番禺8名女工去广州先烈东路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并在市场内游街示众。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据《新快报》报道)

  实际上,不能随意殴打犯罪嫌疑人或将之示众已成社会共识。但遗憾的是,被游街示众的新闻还是不时见诸报端,这迫使我们追问:问题出在哪里?就本案而言,要真正维护受损害女工的尊严,显然不是金钱赔偿就足够的。

质疑

  女工尊严值九千?

  说是游街“女工”,实际上应该是游街客户,因为这8名女子虽然是工人身份,但到万佳服装批发广场是去买衣服。自古以来,商家都把客户当上帝。这个批发管理处不把上帝当上帝也就罢了,居然还如此对待,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还是保安野蛮粗暴的行径——殴打、捆绑、报纸塞嘴、游街……这是多么难以想象的场景!进入法制文明社会,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且不说这些“女工”不是小偷,即便是小偷也不能这么对待呀?怎么到了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保安这里,就如此粗暴和野蛮,觅不到一点文明、尊严和人权的影子了呢?

  保安伤害的是8名无辜的女工,实际上却践踏了法制和人权。对此,法律界人士也说了,如果女工小红所说属实的话,该市场保安的行为至少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如果还掺杂了殴打,鉴定是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话,还涉嫌故意伤害。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涉事保安涉嫌故意伤害,触犯了《刑法》,那么这9000元赔偿就是市场管理处变相花钱帮犯罪保安“买平安”。更何况,民事赔偿并不能替代治安处罚。

  近年来,一些保安因为准入门槛、教育管理等问题,在行使职责时常常胡乱拿鸡毛当令箭,简单粗暴,在维护治安时更埋下了治安隐患。此时,如果不依法追究涉事保安责任,使其心存侥幸,那谁敢保证类似悲剧不再继续上演?

  贺成

  分析

  花钱摆平的危险

  把女工和捆绑殴打、游街示众这些匪夷所思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让民众想不关注都难。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起码的尊重,这是一个民主法制社会对自己公民的最起码的承诺。保安有什么权力对女工实施这样的人格侮辱?无论怎么看,这也不是一件轻描淡写就能结束的小事儿,更不是当事单位道个歉、赔点钱甚至把保安开除就能画上个句号的事情。毕竟,这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民事赔偿问题了。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不能理解,为什么掌握着更多的法律知识,本应对公民权利被无辜侵害更加敏感的公安部门,竟然也成了调解协议的积极拥护者?难道说,在公安部门眼中,侮辱了民权也可以用钱修复,践踏了法律也可以花钱补偿?如果说,保安对8名女工的游街示众是对公民权利的第一次伤害,那么随后的明显带有偏袒意味的调解协议就是对公民权利的第二次伤害,而且很明显,后者比前者更让人纠结。

  连无端拉人游街示众这样的野蛮行径都可以用钱摆平,连毫无理由的诬良为盗都可以用金钱来弥补,那么,民众的权利又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以这样挑战民众心理承受底线的行为展现金钱万能,这已经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而是对整个社会公正底线的挑衅,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于任何人而言都不是什么福音。

  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折合成人民币,或者说,不是仅仅靠有钱就可以摆平所有的不公,如果现实不能教育某些人明白这样一个民主法制社会最基本的道理,平民百姓的权利也就永远是赤裸裸地站在强权的面前,随时面临着被践踏的危险。

  温国鹏

  忧虑

  女工被看扁令人悲哀

  高高兴兴逛街,没招着谁,没惹着谁,一场横祸却从天而降,惬意的逛街瞬间变成了屈辱的“游街”。抓错了,绑错了,打错了,羞辱错了,错得一塌糊涂,错得毫无说服力。如果逛街的不是8名女工,而是一身珠光宝气的贵妇人,穿着体面的白领丽人,金发碧眼的“洋人”,这种“错误”还会发生吗?

  可以说,8名女工所受的屈辱与她们身上穿的廉价衣服,头上欠缺时髦发型,言语中抹不掉的外地口音有直接的关系。在“某些人”的眼里,这些都是底层人身上的标签,是素质低的代名词,“某些人”对待这些“没素质”的打工妹、农民工、农村人的态度要么白眼和撇嘴,要么是讽刺、谩骂,甚至殴打。

  更令人心寒的是,“某些人”中相当一部分人本身也是农村人、打工仔,他们鄙视的、殴打的其实是和自己一样出身的兄弟姐妹。就像这些把女工当小偷肆意殴打折磨的市场保安们,他们不管是收入水平、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都不会比自己押着游街示众的`这8名对象高贵多少,优越多少,多也就是多了一身制服。然而,就是多了这么一层“皮”,就能让人忘了本,失去了同情心,变得冷血麻木。

  前几天,西安几名农民工进了一处免费的公园,想坐下来歇歇脚,没想到屁股还没坐热,就被几名保安撵了出来。面对记者的镜头,公园保安称,赶他们走,是因为这些民工的素质太低,让来来去去的领导看了影响不好。

  “穷人”看不起“穷人”,这比为富不仁更让人悲哀。弱者对弱者施暴很可能演变成集体的冷漠,令整个社会陷入麻木。真不愿意再看到类似的“看人上菜”事件。本是同根生,相欺何太甚!

  于静

  评判

  “小偷该打”害人害己

  从法律角度讲,民事赔偿并不能替代治安处罚,更不能替代刑事责任。即便协议要求女工不再追责,不向媒体“宣扬”,女工仍然有权进一步追究当事保安的法律责任。

  而且笔者注意到,警方对此的回应是“市场保安抓错了人”。顺着警方的逻辑推下去,如果保安抓住了真小偷,殴打小偷,把小偷游街示众,是否就顺理成章、合理合法呢?“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小偷该打、该受侮辱似乎成了社会的共识。尽管公众知道殴打小偷违法,但是由于社会对小偷普遍存在一种痛恨心理,殴打小偷,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伤害,或者造成小偷死亡,打人者很少会被追究责任。公众舆论对打小偷也往往表现出宽容、理解。暴打、侮辱小偷,曝光小偷的隐私、捆小偷游街等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例子并不鲜见。其实,这种把道德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心态与舆论氛围十分错误且危险。

  偷也有人权,任何人都没有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权力。群众打小偷同样违法。许多人明知打小偷是违法行为,仍然采取这种办法惩罚小偷还有一个原因是,小偷盗窃数目一般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不深,警方有时不便处理,只能“捉放曹”,达不到遏制小偷的目的。

  抓住小偷,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不能把道德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不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社会氛围;通过教育感化的力量让小偷悬崖勒马,重新回归社会,这才是社会需要的。对于那些尚存良知、未泥足深陷的小偷而言,我们除了拳头和怒吼之外,更该选择用人性化的积极因素唤醒他们的良知。

  胡艺

  ■观察

  鄙夷示众的社会才是好社会

  我国民众对“游街示众”并不陌生,以至于长期以来诸如此类的新闻都有一个尾巴——群众“拍手称快”。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加入到了反对“游街示众”的行列,通过对“8名女工被误当小偷遭游街示众”的新闻跟帖评价来看,正体现了这种轨迹。这当然让人欣慰,但也让我们反思,尽管我们在鞭笞和讨伐,但何以不能阻止“游街示众”事件的发生呢?

  “8名女工被误当小偷遭游街示众”是对社会的羞辱,也是对个体尊严、权利的熟视无睹。一方面,应承认抗议“示众”情结体现了社会文明和公民意识,但是,更要找到一个治理“游街示众”事件频繁发生的科学路径。这在笔者看来,除了法律的手段外,也要依赖整个社会和公众文明程度的提升。不对“示众”拍手称快的社会才是好社会。但愿这是最后一起示众事件,期待更多公民加入到反对“示众”情结的行列中来。

  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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