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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幼儿园教师出路何在

时间:2021-10-05 19:49:59 幼教之友 我要投稿

国企幼儿园教师出路何在

各位老师及教育界的领导您们好!

国企幼儿园教师出路何在

  我们是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国棉厂、电机厂与子弟小学一体的学前班教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和当地教育部门评定的教师职称。为分离国企办学,1999年聊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93号文文件,将聊城市国企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聊政办发[1999]93号文件,移交的范围是国企中小学(而不是普通中小学),移交的对象就应该是国企具备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根据《教师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等教育机构的教师(更何况我们是与学校一体的学前班教师),我们认为聊政办发[1999]93号文件应该包括我们,但在移交过程中,由于两厂理解上的错误(有两厂报告为证),致使我们这些在学前教育上干了大半辈子的学前班教师没能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为此,我们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我们两厂领导、聊城纺织局、聊城机械局及聊城经委领导都对我们十分同情,相继打了应该解决我们问题的报告(附有关报告)。为使问题能够尽快解决,我们先后到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进行了咨询(有省教育厅基础处意见)。同时,给聊城市委郭兆信书记写了信,郭书记对我们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并签了明确意见,要求临清市委、市府认真调查,公正处理。临清市委、市府先 后两次派调查组到我们两厂调查了解情况,证明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经反复学习《教师法》,我们认为完全符合聊政办93号文,其依据是:

  1、聊政办发[1999]93号文移交范围是企业办中小学,而不是企业办普通中小学,移交对象就应该是《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否则,临清机械厂及配件厂学前班教师的移交就无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企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即国办发[2004]9号文中所指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就包括幼儿园教师。宁夏、四川等省是这样做的(宁政办[2004]187号文和川府办[2004]64号文)。

  2、我们是与学校一体的学前班教师(以95年后教师职称评定的原始档案为证)。根据《教师法》和聊政办发[1999]93号文,我们属于编制内在册的中小学教师,应与企业的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3、现两厂已改制或破产,企业办学已不存在。我们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教师职称,属教师系列,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

  4、坚持政府行为社会公平原则,临清四个企业中有两个企业学前班教师已划归教育行政部门,我们也应随之划归。

  5、山东省教育厅基础处根据《教师法》和国办发[2003]13号文,给我们出具的指导性意见。

  6、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报告中明确指出:“对于改制的企事业幼儿园,政府要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幼教资源流失”。

  但现在临清政府给我们的口头答复是:

  1、聊政办93号文原意是只解决中小学教师,不解决幼儿园教师。

  2、临清配件厂与机械厂幼儿园教师的移交属于工作中的失误。

  3、省教育厅基础处的意见只能证明你们的教师身份,不能做为解决你们问题的依据。

  4、因为移交时你们厂属于聊城管,是聊城遗留问题,临清不好给你们答复。

  现在企业不管,社会不要,花光了积蓄流干了眼泪,生活十分困苦,为了生存有些幼儿教师已含泪离开心爱的幼教事业, 请您帮帮我们这些城市中生活最为困难的人。

  向您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临清国棉厂、电机厂全体学前班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