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

时间:2022-07-21 09:11:31 家长之友 我要投稿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通用6篇)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通用6篇)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1

  对于家长的投诉,一方面,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减少家长的投诉;另一方面,幼儿园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随时以正确的态度来接待及处理家长的投诉。必要时,还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一、建立家长投诉制度

  以流程的形式将处理家长投诉这个问题制度化。全园干部、职工严格履行制度,认真处理每一起家长投诉。

  1、接待家长投诉流程:

  对家长致谦及致谢――详细记录家长问题――向家长阐明幼儿园相应的制度――向家长讲解处理结果及原因。

  2、解决家长投诉流程:

  主管干部分析家长投诉――将家长的问题转化成合理化建议――干部进班调查当时具体情况――干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办法――幼儿园做制度方面的相应调整

  二、以正确心态面对家长投诉

  1、正常心态:幼儿园做为一个面向大众的服务机构,形形色色的家长,就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无论家长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因,来幼儿园投诉,都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做为管理者或当事人,既不要为此过份忧虑,也不要想方设法回避。把家长的投诉,看成是幼儿园工作中,一项基本的工作。

  2、重视心态:无论家长是什么原因,投诉的是什么问题,幼儿园都要认真对待,给予高度重视。这表明幼儿园对工作和家长的负责任的态度。

  3、紧迫心态:问题拖的时间越长,家长的不满意度就会越高。要在最短的时间,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取得家长的认可。问题解决的越快,家长的满意度越高,这种高满意度,经常会让投诉家长转变为幼儿园的积极拥护和支持者。

  三、分类对待家长投诉

  1、有道理的投诉:应该尽快了解情况后,予以妥善解决。

  2、因误解而投诉:应该尽快解释,消除误解。

  3、没有道理的投诉:及时与家长沟通,讲解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取得家长理解。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2

  为了进一步改进幼儿园全体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树立幼儿园廉洁高效的新形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接受投诉的形式和受理部门

  接受家长投诉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电话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投诉箱投诉。

  (一)电话投诉。幼儿园设置投诉电话(0513-xxxxxxxxxx),接受家长来电投诉。电话投诉受理时,接听电话时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要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人联系电话,被投诉部门(个人)、投诉事由等内容,然后视情况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二)来访投诉。幼儿园由专门部门(园长办公室)接受家长来访投诉。

  来访投诉受理时,对待来访家长及幼儿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要详细询问投诉人的有关情况,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记录好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投诉部门(个人)、投诉事由等内容,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三)来信投诉。幼儿园由专门部门(园长办公室)接受家长来函来信投诉。受理时要认真阅读来信,并根据来信内容,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四)投诉箱投诉。幼儿园设置投诉箱接受家长的投诉。由园长办公室负责每天开箱收集家长的'`投诉,然后把收集的投诉视情况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园长办公室是全园主要的投诉受理部门。

  二、投诉处理流程

  (一)接受家长(包含上级有关部门转达)的投诉、建议和咨询,认真聆听,仔细阅读,详细记录。

  (二)受理建档,并全面跟进、了解投诉问题的真实情况,请示相关领导后,客观、慎重给予处理。

  (三)及时和相关部门协作展开调查,有关情况在幼儿园行政会议上通报,并将投诉处理状况回复投诉人。

  (四)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交有关领导,由园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意见,最后及时和投诉人电话联系通报投诉处理情况,直至投诉人满意,问题圆满解决为止。

  (五)上级有关部门转达的投诉要视情况把处理意见向上级汇报。

  (六)所有投诉事件,都要如实记录,全过程资料要归档。

  (七)投诉情况的统计,均由责任部门每月呈报园长室,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通报。

  三、对被投诉者的处理办法

  如经核查,投诉问题属实,经园长办公会议研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幼儿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给予被投诉人扣发工作质量奖金、个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处分、辞职和引咎辞职、撤职、解聘等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家长的投诉,对家长的投诉和批评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言行谨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家长直接发生争执。

  (二)家长投诉事项不管事情大小,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家长。若确系教职工的过错的,当事人应向家长致歉,并在今后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行,幼儿园也采取相应措施(如改进工作方法,修改相关制度,召开专题会议等),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三)职能部门处理投诉时应防止偏听偏信,双方意见都要认真听取,保持冷静中立的态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对投诉事项应认真登记并及时予以办理,能够当时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作出明确解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职能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应予处理的事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园长室。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3

  为了保证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对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和监督,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幼儿园食堂卫生投诉处理管理制度。食堂卫生投诉处理具体由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回收对投诉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食堂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要求,对被投诉的责任人,经查实违反有关食堂卫生规定和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整改意见,同时幼儿园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经教育没及时进行整改或有严重工作失误的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将不再允许其在食堂工作,并立即调离食堂。

  三、根据投诉情况,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小组应及时召集食堂管理负责人开会,对食堂卫生工作进行分析和督促整改,从而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

  四、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征求投诉人意见,直至满意为止。

  五、如有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对幼儿园食堂进行投诉的,食堂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如下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发放、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场所,待确认后交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

  6、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幼儿(家长)维权制度。

  一、申诉范围:

  在园幼儿家长认为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在园受到教职工等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机构:

  成立幼儿(家长)申诉委员会,主要由教师代表、集团法定代表、集团家委会代表三方组成。

  三、申诉程序:

  (一)提出申诉:

  1.幼儿家长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十日期限内提出申诉,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即丧失提出申诉的权利。

  2.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的,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它相关情况等事项;口头提出申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二)受理申诉:

  1.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并据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五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内容应包含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依据。

  2. 申诉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日,将申诉书副本及相关文件资料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申诉委员会应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作出处理建议。

  (二)申诉处理:

  1.申诉委员会一般通过合议方式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审查或不公开举行为原则,必要时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进行决议或经申请举行听证。合议、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申诉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书面报申诉委员会,送达申诉人。

  3.申诉幼儿家长对集团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

  起十五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XX年7月1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家长申诉制度6

  1、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受理申诉部门:

  成立由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校办兼),作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3、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送交申诉材料,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4、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2)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5、处理教师申诉办公室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定:

  (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

  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行为明显不当的。

  (5)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教师申诉办公室可以责令被申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6)教师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7)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跨年度的教师申诉,除有特殊情况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提起诉讼。

  (9)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10)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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