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家长与教师合作共育的必要性

时间:2021-10-05 19:52:10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家长与教师合作共育的必要性

   家长与学前儿童教师合作共育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是儿童人格发展的需要

家长与教师合作共育的必要性

    儿童心理学的知识表明,儿童人格的健全发展需要来自男女两性教育力量的影响,学前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的现状却不能令人满意,基本上是女性一统天下,这极容易弱化儿童的阳刚之气,导致儿童人格的片面发展,出现男孩女性化的偏差。而男性家长对学前教育的介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前教育机构中男教师严重不足的缺憾,为儿童人格的健康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使儿童成为刚柔相济的人。

    2.这是家长知法守法的保证

    1997 年原国家教委、全国妇联颁发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对家长提出了十大要求,其一就是规定家长“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家长不但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与教师合作共育的重要性,而且还要将此付诸于实践,采取相应的行动。因此,主动参与到托幼园所的教育工作中去,是家长遵纪守法的需要,也是家长全面履行教育职责的保证。

    3.这是众多教育专家的主张

    中外许多教育家都呼吁家庭要与托幼园所配合,家长要和教师合作,以保证学前儿童得到更好的发展。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把刚开始接受教育的儿童比喻为一块大理石,把教育者比喻为雕塑家,他认为这些雕塑家第一是家庭,第二是教师,第三是集体,第四是儿童本人,第五是书籍,第六是偶然的因素。可见,家长要把孩子塑造成心目中的形象,就必须与教师等雕塑家协作,共同完成塑造儿童的工作。

    4.这是与国际教育接轨的必然

    世界学前教育发达国家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家长积极投身于学前教育事业,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道义和情感上、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和援助。在美国访问期间,笔者发现,家长在与教师合作的过程中,既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在日本参观期间,笔者感到,家长十分理解、支持教师的工作,家庭已经与幼儿园、社会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型。在澳大利亚研修期间,笔者发觉,家长踊跃为学前教育机构捐赠物品,经常给教师当助手,与教师建立起了民主平等、合作互惠的关系。在与瑞典专家交流的时候,笔者还得知,家长捐资助学的比例较高,已占到学前教育机构经费总额的15%。

    5.这是教育科研成果的显示

    美国学者Nieto1992年所作的研究表明,在每一个成功儿童的背后都有着“参与的父母”,这些父母非常支持学前教育,公正地评价学前教育,对学前教育抱有极高的期望,开放真诚地和孩子交往。笔者于2000年在上海所做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把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的程度从强到弱依次分为“总是”、“经常”、“一般化”、“有时”、“很少”五个层次,把幼儿总体发展水平在班级中所处位置从高到低依次划为“上层”、“上中层”、“中层”、“中下层”、“下层”五个档次。结果发现,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如果他们“总是”参与、援助、配合幼儿园的教育,那么他们孩子的发展水平在班级大都处于“上层”。因此,家长要推进家园共育,加强与教师的联系与合作,以促使儿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