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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民事权利能力:擅代小花拒绝遗产,妈妈违反《继承法》

时间:2021-10-05 15:14:04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幼儿民事权利能力:擅代小花拒绝遗产,妈妈违反《继承法》

  案例

幼儿民事权利能力:擅代小花拒绝遗产,妈妈违反《继承法》

   

  小花今年5岁,就读于某幼儿园。在她2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小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母个性较强,对其父始终怀恨在心,也拒绝接受他给孩子的抚养费。去年10月,其父因公殉职,留下价值6万余元的遗产。爷爷通知其母代小花继承其父遗嘱中要其继承的3万元的遗产,其母却断然拒绝,为此导致两家矛盾激化。爷爷无奈,找到小花的幼儿园老师。想通过老师劝说小花母亲接受遗产,以便作为小花将来的教育费用。可幼儿园老师却认为,小花尚年幼,还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既然法律规定财产应由其母代理,那么其母也就有权处置这笔遗产。

 

  小花的母亲能否代其放弃继承权呢?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其一生,因此幼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规定的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属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自由权等权利)和身份权(如监护权、受扶养权等)。这些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依法均可享有。

   

  结合在本案中,小花同样具有并享有上述民事权利,自然也就享有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不能随意被剥夺。我国《继承法》第六条规

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

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

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小花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也确实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母亲代为行使。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其母拒绝接受遗产的做法损害了小花的利益,因此这种代理行为是无

效的,其母无权放弃小花的继承权。

  【建议】

 

  (1)幼儿年龄虽小,但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各项民事权利。

  (2)幼儿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3)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好幼儿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