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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磕伤虽在园外,仍属在园时间

时间:2021-10-05 15:13:31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幼儿伤害:磕伤虽在园外,仍属在园时间

  案例 

幼儿伤害:磕伤虽在园外,仍属在园时间

  张越和王可在同一小区的幼儿园大班就读。由于幼儿园环境较小,为增加小朋友的户外活动时间。幼儿园经常组织幼儿在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进行户外活动。2004年1月15 日下午,王老师带领该班小朋友在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参加户外活动时,张越由于鞋带没系好,在互相追逐打闹中被王可不小心踩到了鞋带,结果绊倒在地,磕破了下巴,还缝了四针,花去医药费800多元。事后,张越的家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王可父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赔偿费并追究幼儿园照顾不周的责任。

   

  伤害事故并不是发生在园内的,绊倒张越的又是王可,

  幼儿园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在幼儿园园外活动中幼儿造成他人伤害的事故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伤害事故的,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见,幼儿园作为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即使是组织幼儿参加园外活动,也担负着保护幼儿安全的法定义务。就本案来看,张越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其未系好鞋带和王可的追逐

所造成的,因此,王可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方面,虽然导致张越受伤的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外,但从时间上看,仍属幼儿在园学习活动的时间。同时,老师和保育员在户外活动前未能仔细检查幼儿的衣着,也是造成张越绊倒在地的原因之一,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幼儿园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建议】

 

  (1)幼儿园选择园外活动时,必须考虑活动是否符合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园在组织活动前和活动中,应当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3)如果在幼儿园外的活动中发生了事故,不论是否为幼儿园方面的过错所致,幼儿园的教职员都应当积极救助,这是保教职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