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园内伤害:自己玩耍失衡,骨折不怪老师

时间:2021-10-05 15:12:31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园内伤害:自己玩耍失衡,骨折不怪老师

案例

园内伤害:自己玩耍失衡,骨折不怪老师

   

  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并送院治疗。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幼儿园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

   

  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亮亮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幼儿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现有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格。而小枫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倒纯属意外。

   

  至于幼儿园方面,也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事发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免除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建议】

 

  (1)幼儿园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各项活动,消除场地、设施的安全隐患,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活动中的指导、照料、保护以及活动后的体整工作。

  (2)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指导,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3)幼儿园要加强对保教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正确掌握意外事故的急救办法,发生事故时能冷静、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4)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按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