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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就算无重大过错,不称职亦可解聘

时间:2021-10-05 15:11:05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法定义务:就算无重大过错,不称职亦可解聘

  【案例】

  某幼儿园教师王云,2003年来园工作。工作一年后,与一男青年恋爱并迅速确定关系。之后,她常常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并在园内组织的多次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不称职。园领导多次劝导无效,在2005年3月将其解聘。王云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园方不应对她进行如此处理。

   

  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幼儿园能否作出解聘的处分?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日常教育活动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与幼儿园发生的纠纷问题。

 

  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享有我国《教师法》、《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义务。教师的义务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具体来说,幼儿教师在幼教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对幼儿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6)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如不能自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其领导首先可予以警告与劝导;劝导无效,可予以处分或解聘。王云在其任职期间的表现,没有遵守园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没能履行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因此,园方可以作出上述处理。

  【建议】

 

  (1)园领导在对员工进行管理时,不仅仅限于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思想素质教育,平时还应多组织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工作中多提醒、多督促,使教职工明确并自觉履行其职责与义务。

   

  (2)员工既然选择了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就应了解自已作为一名教师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工作中时时提醒自已,尽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