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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外伤害:事故出在游乐场,园方失职难免责

时间:2021-10-05 15:10:58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园外伤害:事故出在游乐场,园方失职难免责

  案例

   

  幼儿园组织小朋友到游乐场秋游,在乘坐游园小火车时,欣帆小朋友突然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兴高采烈地去摸轨道边的树叶。结果小火车转弯时,欣帆一下子就摔倒了,扭伤了颈椎,身上多处擦伤、挫伤,当场大哭起来。

   

  事故发生后,欣帆的家长向幼儿园提出损害索赔。但幼儿园认为应该找游乐场,因为造成这起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欣帆坐上小火车后安全带没有扣紧,而游乐场的管理人员在小火车出发之前没有检查出这一漏洞,导致欣帆可以在小火车行进时突然站立而酿成事故,所以应该是游乐场承担责任。可游乐场则声称,欣帆是在乘搭小火车过程中自己解开安全带的,幼儿园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教育不到位和照料不周全的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游乐场,到底谁该对本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多少?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秋游中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连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如果游乐场和幼儿园都认真、全面履行了相关安全措施,监督、检查措施到位,而孩子不听话,自己动手解开了安全带,则需要自己承担责任。但是经调查发现,欣帆是由于安全带没有扣紧才可能在小火车行进中站起来的。在这起幼儿伤害事故中,游乐场的管理不善,工作人员执行安全检查时的疏忽是造成幼儿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在此案中,没有履行好管理、保护的职责,也存在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调查发现,幼儿教师在幼儿坐小火车之前没有提醒幼儿要扣紧安全带以及火车开动时不能乱动,有疏于安全教育的责任,所以幼儿园要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作为幼儿家长,可以与幼儿园和游乐场就伤害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家长可直接

向法院起诉。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建议】

 

  (1)幼儿园应为幼儿选择安全的活动场所,安排安全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有益的活动。

  (2)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提高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

  (3)建议出游前为幼儿购买相应的旅游、交通、意外等保险,降低意外伤害的风险。

  (4)家长要关心幼儿园教育活动内容的安排,在幼儿园组织秋游活动前教育、提醒幼儿遵守各种游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