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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利:除了休假进修,老师权利还有很多

时间:2021-10-05 15:10:40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劳动权利:除了休假进修,老师权利还有很多

  李梅幼师毕业后,应聘到某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每个周六、周日都不放假,没有暑假,寒假也只有一个星期的假。老师是一个人带一个班,从来没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李梅和她的同事曾多次提出,老师应享有一定的假期,也希望能有一些学习的机会。园长却总以工作忙、要多为幼儿家长着想等理由搪塞。无奈,李梅和同事们一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幼儿园应考虑教师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待遇。

劳动权利:除了休假进修,老师权利还有很多

   

  李梅是否小题大做?该幼儿园的做法是否合理?作为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工作中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评析】

   

  本案涉及教职员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教职员到幼儿园工作,就与幼儿园建立了一种劳动关系,所有一切活动都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作为劳动者,幼儿园教职员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规定,若用人单位因工作关系需占用劳动者的业余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必须征得劳动者的

同意并支付加班费。具体到教师,《教师法》第七条规定,在学校里,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在本案中,李梅的园长借口幼儿园工作太忙,没办法安排老师休息和参加培训学习,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行为。幼儿园应安排教师在寒暑假期轮流值班和轮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机会,安排教职员参加在职培训和学习,这是《劳动法》和《教师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李梅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的要求是合理的。

【建议】

  

  (1)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从幼儿园的长远发展考虑,尊重教师的权益,积极改善教师假期休息和在职培训的问题。

   

  (2)教师作为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还要认真履行劳动义务。

  

  (3)为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教职员在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将休息休假、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事先加以约定,从而督促幼儿园认真履行。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主管部门申诉寻求帮助和解决,或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