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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31 10:15:41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和设施设备、玩教具的配备与使用行为,现决定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叶雁虹,电话:23116705,Email:yeyh@shec.edu.cn)。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附件:1.《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

  2.《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

  目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前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装备安全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玩教具配备要求四部分内容。

  为正确理解《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本规范附录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对“规范”作进一步释义。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颁发的《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试行)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1、总则

  1.1.1 本规范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1.1.2 本规范规定的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

  1.1.3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的装备,是实践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使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以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1.4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1.6 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保健室的配置应依照相关部门制订的要求实施。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学前教育机构应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校园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2.1.2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

  2.1.3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2.1.4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须在设计、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当安全要求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2.1.5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

  a) 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

  b) 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 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d) 供3—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2.1.6 学前教育机构中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2.1.7 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

  2.1.8 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2.1.9 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1.10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1.11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具有开合功能的(如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幼儿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2.1.12 学前教育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3.1 户外活动场地

  3.1.1 学前教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设置应具有多种功能,其中以运动和游戏配置为主。

  a)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场地地面,其质地应多样化,软硬场地应兼而有之。

  b) 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能满足儿童每天使用的需要。

  c) 场地布局应确保一块宽敞场地的设置,以优先满足集体活动的需要。

  d) 应根据儿童动作发展的要求,设置单一功能或组合功能的固定的中大型运动器械。运动器械可分散或集中设置。

  3.1.2 户外自然游戏区应开辟玩沙玩水区,场地有限的可配备移动式玩沙、玩水设施,以确保儿童玩沙、玩水活动的开展。

  a)沙池位置尽可能选择在向阳背风处,有利于幼儿玩沙时进行日光浴,并对沙土起消毒作用。

  b)沙池深为0.3—0.5m,其大小面积应与机构办学规模相协调。

  c)沙池应使用细软天然黄沙,避免使用白沙及经工业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业用砂。沙池应确保良好的管理状态。

  d)沙池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

  e)为增加儿童玩沙的兴趣,可在沙池中设置活动区,并应提供多种玩沙设备。

  f)尽可能在沙池的附近设置玩水区。

  3.1.3 户外活动场地中还应设置种植、饲养区,提供水源及按1—2个小组同时使用的需要配置种植工具、饲养工具。

  3.1.4 户外活动场地中应设立储藏空间,且便于取放。

  3.1.5 可配备供多名婴幼儿乘坐的小推车,以满足2岁以下婴幼儿外出接触阳光、空气时的需要。

  3.2 活动室

  3.2.1 为适应儿童动静态活动的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活动室的地面、天花板和墙面应进行不同的处理。

  3.2.2 活动室应安装不少于四组的电源插座,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脑网络接口。

  3.2.3 活动室应安装遮光窗帘,每班配备吊扇不少于2只。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

  3.2.4 应根据儿童活动需要配置游戏、活动区角的设施和隔离物。配备丰富的玩教具供儿童开展活动。

  3.2.5 配备饮水设备,每班一只保暖桶,一只茶水柜,每生一只杯子。饮水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3.2.6 2—6岁儿童的活动室基本设备配置如下:

  a) 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儿童用椅,按每桌4—6人配备儿童用桌。儿童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规格应与儿童身高等肌体的发展相适应。

  b) 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的数量配备与儿童身高相适宜的开放式可移动玩具柜。

  c) 每班配备钢琴或61键电子琴1件。

  d)每班配备书写板、钟、电视机、录音机、带耳机的收听设备等各1件。

  e) 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实物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等教育或教师观察记录设备。

  3.2.7 2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室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a) 活动室应加装栅栏门,其高度应高于婴幼儿的身高,栏间距应小于婴幼儿的头围。

  b) 婴幼儿所能接触到的墙面应使用软质材料,高度以婴幼儿身高为准。同时,可以在墙面上安装与婴幼儿身高相符的宝宝镜。

  c) 活动室配备供婴幼儿活动的地毯3—4块。

  d) 活动室内应配备一定量的小床及床垫、床单、被等用品。

  e) 活动室内应配备换尿布工作台和一定量的便盆。

  f) 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g) 活动室内配备供体能活动的设备。

  h) 活动室内配备各种发展心智和创作性活动的地面和桌面玩具。

  i) 每班配备61键电子琴1件。配备录音机、书写板、钟等各1件。

  j) 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有靠背的椅子及相应数量的儿童桌。按每桌6人配备喂哺台。

  k) 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配备开放式储物柜或玩具柜。配备移动式框6—8只。

  3.3 卧室

  3.3.1 儿童卧室应分班使用,并安装遮光窗帘,配备电扇。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配备空调。

  3.3.2 卧室内应配备儿童午睡的床垫或固定床或可叠放收藏的小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的要求。每生一席。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托班和幼小班应配备单层床,幼中、大班如配备固定式双层床,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且只能置于沿墙体处摆放。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卧室不宜与活动室隔开,应配备有侧栏的婴幼儿床。配备婴幼儿使用的便盆、换尿布工作台。配备床上踢蹬玩具、供握抓的床边运动装置。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专用卧室,配备固定式的单层床,配备冷暖空调、不同照度的灯具、儿童专用衣橱、被橱等,应保证每个儿童有自己的衣物存放处。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应防滑、易清洗,以利于打扫以确保清洁卫生。

  3.4.2 配备与儿童身高、手臂长短相符的洗手盆及防溅水龙头。配置的梳洗镜与儿童的身高相适宜。毛巾挂严禁使用钩状物,其高度应高于儿童头部。

  3.4.3 配备的坐便器应依据儿童身高、坐高标准,便池的设置还须考虑儿童的跨度标准,数量应能满足儿童的使用需要。幼小班应提供至少一个的儿童坐便器,托班的低幼儿童除提供男用站式便池外,应使用儿童坐便器。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男女分厕。

  3.4.4 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的专门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3.4.5 宜提供儿童冲淋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带恒温装置的热水器,提供冲淋、盥洗用温水。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热水器。

  3.4.6 寄宿制机构盥洗室应配备儿童漱口杯架及流动水净身盆。

  3.4.7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幼儿专用浴室。有条件的可采用男女分浴。墙面应采用防潮材料,地面采用防滑材料;浴室更衣区、准备区和淋浴区都应有可开启窗户和通风设备,更衣区、准备区应配备安全的取暖设备,更衣区应设置幼儿座位,淋浴区应配备可控制出水温度的淋浴装置。

  3.5 小餐厅(含哺乳室)

  3.5.1 儿童用餐的场所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全园或分班设置专用餐厅,或与活动室共用。专用餐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餐桌椅,有条件的可在小餐厅配备洗手设施、微波炉等。

  3.5.2 服务对象中有婴儿的,应设哺乳室,哺乳室内配置奶瓶、奶瓶消毒器、烧水器、调奶器、工作台、冰箱以及能上锁的储物柜等。

  3.6 多功能活动室

  3.6.1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可根据不同功能的要求进行组合使用。

  3.6.2 多功能活动室应有电脑网络接口,安装窗帘,配备冷暖空调。活动室周边可安装把杆和镜子。

  3.6.3 多功能活动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如:投影机、实物投影、电脑等)、音响设备、钢琴、会议所需的儿童和成人桌椅等。有条件的可设置小舞台,放置演出用布景、道具等,配置室内体育活动的运动设备供幼儿活动,以充分发挥场地的使用率。

  3.7 专用活动室

  3.7.1 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儿童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专用活动室。客观条件有限的,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主题创设机动专用室,以提高场地使用率。

  3.7.2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应能满足儿童在分班活动室中不能满足的兴趣发展和交往需求的空间要求,以及添置分班活动室难以放置的形象性和素材性的中大型玩具的要求。

  3.7.3 专用活动室应按其专用功能定位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专门的玩教具和活动材料。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配备应适合儿童接受水平和操作能力,克服装备的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

  a) 美术室应有水源,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配备画架、画板等在活动室中无法摆放的设备,配备摆放各种美术工具(各种纸张、笔、颜料等,包括泥工工具)的材料柜,周边应有作品欣赏区和儿童作品展示区。

  b) 操作室是开展科学探索、手工操作和智力活动等的专用室。应在室中提供水源,配备较大的操作台,配备可以摆放各种材料和工具的材料柜,摆放参考资料的图书架,以及其他可供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相关玩教具和操作材料。

  c) 结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在结构室中留有较大空间便于儿童建构大型主题。应配备可以分类摆放的结构材料柜或框,以及摆放参考资料的图书架。

  3.7.4 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数量由专用室大小决定。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4.1运动器械

  4.1.1 配备具有攀、爬、滑、钻、荡等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和配备根据儿童智力、体力发展水平而组合的多功能组合运动器械。3岁以下以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4.1.2 运动器械的配备要符合其规格要求。

  4.1.3 运动器械的配置兼顾多功能组合以及单一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数量、品种和大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每个运动器械同时活动可容纳的人数设置。数量上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4.1.4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禁止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运动器械。如果运动器械上有装饰物,不能挡住教师的视线。

  4.1.5 3岁和3岁以下儿童的运动器械以单一功能小型运动器械为主,适当配置3—4个运动功能组合的中、小型运动器械。器械的高度限高1.5米。

  4.2 运动玩具

  4.2.1 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儿童提供丰富的可开展钻、爬、跳、平衡、投掷等活动的运动玩具,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

  4.2.2 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不少于4个种类的球类以及与球类活动相适应的架子。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其中小皮球必配且不得少于40只。

  4.2.3 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以自行车为主的不少于3--4种类型的车辆,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不得使用有链条的自行车。

  4.2.4 3岁和3岁以下儿童应配备软球、大滚球、小推车、三轮车车类玩具、摇马、推拉玩具、踢蹬玩具等。

  4.3扮演玩具

  4.3.1 应为儿童模仿和体验生活、开展角色游戏提供各种个性化的娃娃、动物填充玩具,提供角色扮演的工具性玩具以及反映主题的场景类设施。同一类型的玩具幼小班按生均四比一配备,中、大班按生均六比一配备。应使用轻便、易于整理和清洁消毒的材质。

  4.3.2 托班儿童的娃娃或动物填充玩具应按生均二比一配备。

  4.4 构造玩具

  4.4.1 根据造型构造活动的需要,配备排列组合类、接插结构类、螺旋结构类、穿线编织类各种平面造型和立体造型的结构系列玩具。木制几何形积木是主要的结构玩具,对儿童形成重量、空间数形对称比例等概念有重大的意义,是各年龄的最基本的结构材料。

  4.4.2 配备不少于4种的结构材料。其中木制几何形积木为必备。

  4.4.3 配备数量应与活动室和专用室的大小相适宜。活动室中以区域活动的要求配置。数量上应能满足每班6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 音乐戏剧玩教具

  4.5.1 应配备儿童歌舞表演、故事表演、童话表演、木偶戏和影子戏等的系列玩具(木偶、头饰、影人等)、服装(含成人服装)、道具和基本场景布置。数量应满足15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2 应全园配备儿童用打击乐器1—2套。基本打击乐器每件数量应满足30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3 应配备丰富的音乐、歌曲、舞蹈等音、视频资料。

  4.6 美工工具材料

  4.6.1 应配备美工架、绘画工具、手工工具、泥工工具和可进行艺术表现的材料。绘画工具和手工、泥工工具在活动时要保证每人一套。

  4.6.2 提供各种艺术欣赏资料(图书、画册、光碟、作品等)。

  4.7 益智玩具

  4.7.1 配备用于发展儿童感知觉、发展观察、记忆、想象以及发展比较、分类、配对、排序、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的智力玩具。

  4.7.2 配备用于形成儿童数、形概念的数形玩具、测量玩具等。

  4.7.3 配备不少于4—6种的智力玩具,配备不少于3种的数形玩具和测量玩具。智力玩具、数形玩具等数量上均应满足每一年龄段15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7.4 中大班每班应配备不同的棋类玩具8—10付。

  4.8阅读视听玩具

  4.8.1 配备不同材质的杂志、图书、声像读物、电子读物等阅读材料和阅读书架。有条件的可提供丰富的多媒体资源和图片资料。

  4.8.2 阅读材料以图画读物为主,应画面清晰、色彩鲜艳、形象生动。3岁和3岁以下儿童配备的阅读材料版面不小于24K,且应满足单页、单幅的要求。

  4.8.3学前教育机构图书材料的配备要达到生均四本以上。

  4.8.4 应配备视听玩具。数量上应满足每班6名儿童同时使用的需要。

  4.9 科学探索玩具

  4.9.1 配备满足儿童的探索兴趣、发展动手能力和获得声、光、电、磁等自然现象等知识的科学玩具和科学操作材料。科学操作材料中不得使用易碎材料。

  4.9.2 以中、大班配备为主。科学玩具和科学操作材料总量按生均四比一配备。

  4.9.3 全园配备科学常识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多媒体资料等)。

  4.9.4 配备种植、饲养用小工具。

  4.10 玩沙玩水玩具

  4.10.1应根据玩沙玩水场地的大小,配备充足的玩沙、玩水的玩具。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1 0--6个月的婴儿

  5.1.1 配备能促进儿童感官发展的视觉玩具和听觉玩具,如:床上玩具、发声玩具、光彩玩具等。

  5.1.2 配备促进儿童挥舞手臂、抓物拍打、蹬足踢腿的运动玩具,如:抓握玩具、踢蹬玩具等。

  5.1.3 配备儿童与成人交流、反应的娱乐玩具,如:小熊打鼓、镜面玩具、拥抱型玩具等。

  5.1.4 配备牙胶玩具。

  5.2 6--12个月的婴儿

  5.2.1 配备促进儿童翻身、坐、爬、站立、开始迈步行走的大肌肉动作发展的运动玩具,如:可推坐的车辆玩具、球和滚动的玩具、爬行隧道玩具、能扶着行走的玩具、地毯玩具等。

  5.2.2 配备能促进儿童对物体感知和最初语言引发的认知玩具,如:可拥抱摆动的形象玩具、可抓握打开、合并的操作玩具、能随音乐摆动的音乐玩具和图书玩具等。

  5.3 1—2岁的儿童

  5.3.1配备促进熟练行走、自由蹲站、跑、跳、踢、钻爬、攀登、平衡等动作发展和小肌肉精细动作发展的运动玩具,如:推拉玩具、球类、攀登玩具、钻爬玩具、投掷玩具、平衡木、摇荡玩具、套叠玩具、敲打玩具、穿绳玩具、积木等。

  5.3.2 配备能促进发展语言与认知能力的玩具,如:形象玩具、交通玩具、小家具及小用品玩具、图片、图书、画册、蜡笔、橡皮泥等。

  5.3.3 配备能促进感知能力发展、促进丰富想象力和初步思考能力发展的认知操作性及发展社会性交往的互动玩具。如:电动玩具、惯性玩具、磁性玩具、音乐玩具、玩水玩具、玩沙玩具、扮家家玩具、其他娱乐性玩具等。

 附件2: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

  目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1、总则

  1.1.1 通用标准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在装备上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各机构可根据园所条件和办园特色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本规范适用对象中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举办的以招收0至6岁本国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体制(公办、民办等)、不同模式(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等)的学前教育机构。

  1.1.2 考虑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学前教育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1.1.4 特殊儿童包括资赋优异儿童和身心障碍儿童。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9832《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幼儿、儿童室外游乐器械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校园安保设施、消防设施及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能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降低儿童的安全风险。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测其有效性,确保其正常使用。

  2.1.2 按消防要求,幼儿园的过道必须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0m宽,中内廊不小于2.40m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

  2.1.3 按照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购买的玩具必须有使用说明书,在配备玩具时要依据玩具使用说明书所列的年龄范围,并注意产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期限。

  2.1.4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是指:不按供应商推荐的方法使用玩具,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使用方式。《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指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可能有: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烧伤和烫伤;窒息、勒死;咽下或吸入异物;跌落;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电击以及水上偶然事故的伤害(淹死)等。

  2.1.5 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必须注意:

  a) 不得使用有毒、易燃的生活用品包括诸如药瓶、化妆瓶等可能存在不安全物质残留物的用品。

  b) 泡沫塑料容易破碎而产生细小颗粒,因此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减少儿童因小零件(如:小玩具或小配件)的摄入或吸入而导致的窒息风险。小零件是指:在无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以任一方向将小玩具或小配件放入下图的小零件试验器时,均能通过的小部件。

  2.1.7 保护儿童的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是指:避免颜色的强烈刺激、光照不足或光照过分强烈和分贝过高的环境和玩教具。

  2.1.10 软质地面是指草坪、塑胶、沙土地等,也可在中大型运动器械下及周围设置安全地垫。运动器械的安装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器械与器械之间(组合器械内间距除外)相隔的距离不少于3.0m,以预防儿童活动中因冲撞发生意外。具有悬荡功能的运动器械,与其他运动器械的间距要大于悬挂装置(绳子、链子)的长度。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3.1 户外活动场地

  3.1.1 学前教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多种功能需要是指儿童运动、游戏、社会性活动、休闲等的功能需要。

  a) 软场地指:塑胶场地、草地、沙土地等。硬场地是指:当场地潮湿时可供儿童游戏的由水泥等铺设的硬地面。尽可能创设与绿化相结合的小树林、多样的小山坡、高低树桩、变化的阶梯、儿童车道、小桥、小路以及不平坦的区域等场地。

  c)集体活动需要是指供儿童做操、集体游戏和进行可移动小型运动器械的活动需要。

  d)固定运动器械是指具有滑、攀、荡、钻等功能的中大型运动器械。

  3.1.2 设置玩沙设施可以让儿童在沙堆中掘路、挖沟、堆山、筑隧道,通过提供玩水设备让儿童认识水的性能。

  a)沙池要保持松软、清洁、无尖锐物及其他杂物,沙池上部要有遮盖物。沙池应经常翻掘,以便用日光消毒。

  b)6班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9--10班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中沙箱总面积不得大于9平方米;15班及以上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其中沙箱总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

  d)为改善沙池的排水,在沙池底部设大粒砾石或焦碳衬底,并设排水沟。

  e)沙池活动区设备应能满足不同的玩沙功能的需要,如用皮带传送、或用吊架来移动沙土、在中央区域设置堆沙平台,提供各种玩沙的玩具等。

  3.2 活动室

  3.2.1 活动室的地面采用木制或根据区域活动的需要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天花板与墙壁应作必要的音响处理,使儿童不至于因活动和游戏所产生的喧哗声而过于兴奋。在局部区域铺设地毯,满足儿童(尤其是低幼儿童)爬、坐的需要,使儿童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活动。

  3.2.2 为满足儿童集体、分组和个别活动的需要,活动室插座要科学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墙面上,并为儿童展示作品留出空间。

  3.2.3 儿童抵御风寒和热浪的能力较成人差,设置调控室温的设备是有需要的;活动室内光线过强,会损害儿童的视力,窗帘可用来遮挡射进的强光。

  3.2.4 隔离物能让儿童进行区角的划分和布置。自然角可供儿童种植植物、饲养小动物等,为儿童提供种植、养殖、近距离观察动植物的条件。活动室墙面设置作品展示区等,可供展示儿童作品之用,作品展示高度应适宜于儿童的视线。活动区角的设置应按儿童的年龄特点、兴趣及发展需要创设阅读、科学探索、美工、生活、角色游戏、结构游戏、表演等区角。阅读区、科学探索区、美工区应光线明亮,结构游戏区应有宽敞的空间。

  3.2.6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a)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下表)。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儿童椅子的重量不应超过2.5kg。

  b)玩具柜的配备应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室内玩具柜的高度和各活动区间隔的宽度,以不阻挡成人的视线为原则。建议玩具柜尺寸如下:小班1000*400~600*650mm,中班1000*400~600*750mm,大班1000*400~600*850mm。

  3.2.7 2岁以下儿童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注意:

  a) 栅栏门的栅栏应呈纵向设置。

  d) 婴儿床应沿墙体周边区域放置,每张床应方便工作人员到达。床垫不宜过厚,以3厘米左右为宜。

  e) 由于2岁以下儿童大小便间隔时间短,不能及时用语言表达自己排尿的欲望,故在活动室内应配备便盆,并设置工作台,以及时替婴幼儿更换尿布。

  f) 室内的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否则将影响工作人员对有发烧现象儿童的正常观察判断。

  g) 室内还需配有发展体能的设备,踢蹬玩具有助于儿童在床上踢蹬时锻炼脚力,握抓玩具有助于锻炼其手部力量等。

  3.3 卧室

  3.3.1为保证儿童健康,防止疾病的交叉传染,儿童午睡时不可多班合用一室。

  3.3.2 卧室通道要保持畅通,床的摆放位置应保证教师能随时观察每个儿童的情况。使用的叠床之间应有一定的高度,此高度应能保证叠放时被褥的透气、卫生。为防止儿童跌落,使用的双层床不得超出规定高度。在非午睡时间,活动场地不足的园所可以把叠放的小床收藏在壁橱内,卧室可作为活动室使用,以提高用房的使用率。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婴幼儿床应配备侧栏。侧栏高度应以婴幼儿站立时胸部高度为准,床的前栏应能上下滑动,便于调节高度。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卧室,应营造温馨的家庭式氛围;创设不同的光照环境,方便儿童起居,便于教师观察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要防滑,以免儿童在走动时因滑倒发生意外。带菌的排泄物,最容易传播疾病,因此地面要易于清洗,最好是没有缝隙,以免污水储存,滋生细菌,引发异味。

  3.4.2 洗手盆高度和深度,应考虑到符合儿童身高及手臂长短,避免洗手时水倒流进衣袖。毛巾挂应隔开距离,其间距不小于0.15m。

  3.4.3 由于幼小班及以下儿童骨盆发育不完善,因此宜使用坐便器。低幼儿童使用的坐便器高度以儿童坐下时双脚能够着地为宜,防止用厕时摔倒。

  3.4.5 为防止儿童烫伤,盥洗室内的热水器,应由恒温开关控制。为防止煤气泄漏,严禁将煤气热水器直接安装在盥洗室。

  3.4.7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专用浴室一般包括三个互相连接的区域,即更衣区、准备区和淋浴区。更衣区、准备区应注意保暖。为防止儿童烫伤或着凉,淋浴的水温必须保持恒温。

  3.5 小餐厅(含哺乳室)

  3.5.1 没有送饭车的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操作人员的准备桌。若配备微波炉,应放置于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位置。

  3.5.2 婴儿的主要食物是奶制品,奶制品较易变质。因此,调奶工作只能在哺乳室内进行,而不能在厨房进行,以免受到未经洗煮的蔬菜和肉的污染。

  3.7 专用活动室

  3.7.2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一要突出专用性,即能排除每班活动室繁杂的环境对儿童游戏所产生的干扰;二要强调丰富性,即专用游戏材料的丰富多样;三是使用的灵活性,应更易于使游戏的场景富有变化,游戏情节也可随之多样。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4.1 运动器械

  4.1.1 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有攀登架、滑梯、秋千、踩水车、钻圈、平衡木等。多功能组合运动器械指含有3--4种功能以上的器械。

  4.1.2 攀登架和滑梯限高2米。滑梯地夹角34--35度,滑梯终端离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低于20厘米,缓冲部分板长0.45米。爬网限高1.6米。攀爬物的绳结直径不小于12厘米。

  4.1.3 满足一次30个儿童同时玩耍的需求是指满足一个班30名儿童可在多种运动器械上同时活动,而不是都集中在一个组合运动器具上。

  4.1.4 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不利于儿童呼吸和教师观察,意外发生时也不利于教师的及时救助。

  4.2 运动玩具

  4.2.1 运动玩具是指:球、车、沙包、绳、棒以及投掷、拖拉玩具等,沙包重量小于120g。

  4.2.2 球类包括:直径为12-18cm的小皮球,羊角球、特大球、跳跳球、小篮球、小足球、小排球、板羽球、乒乓球等。配备可调节高度的篮球架等

  4.2.3 车类有三轮车、滑板车、扭扭车、方形滑板车、小推车、三轮跑冰车、两轮跑冰车、自行车、健身车、踩踏车等。

  4.3 扮演玩具

  4.3.1 个性化的娃娃指:性别娃娃、职业娃娃、民族娃娃、年龄娃娃等。工具性玩具指:理发玩具、医疗玩具、小餐具、家用电器玩具、计量玩具、交通运输玩具、邮电通讯玩具以及仿真食品等。场景类设施指:小家具、布景、栏杆、屏风等。

  4.4 构造玩具

  4.4.3 活动室中以小型的结构材料为主,专用室中以中大型结构材料为主。在专用室中可配置图书架、结构参考图片以及摆放构造玩具的橱或框。

  4.5 音乐戏剧玩教具

  4.5.1 木偶指手指木偶、布袋木偶、杖头木偶、提线木偶。幼小班以手指木偶为主。服装指头饰、彩带、角色服装、民族服装、舞蹈服装等。道具指表演用具,如:工具、餐具、夸张的水果造型等。基本场景指:小房子、树、小桥等。

  4.5.2 儿童打击乐器包括:小铃、小鼓、沙球、三角铁、木鱼、响板、锣、钹、铝板琴、腰鼓、大鼓等。基本打击乐器是指:小铃、响板、小鼓、木鱼等。

  4.6 美工工具材料

  4.6.1 配备各种画笔、颜料,各类纸张,手工、泥工材料,和具有滚动、切割、造型等功能的手工、泥工工具,支持幼儿开展美术活动。所配备的工具应方便儿童操作,幼小班儿童的绘画工具应短而粗,方便幼儿拿捏。

  4.7 益智玩具

  4.7.1 感知觉玩具指:视觉玩具、听觉玩具、触摸玩具。为了卫生和安全,学前教育机构不配备味觉和嗅觉的玩具,其发展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智力玩具指:迷宫玩具、配对玩具、拼板玩具、接龙玩具、套式玩具等。

 4.7.2 数形玩具是指:几何形状类玩具、数字玩具、测量玩具等

  4.8 阅读视听玩具

  4.8.1 不同材质指:布质、塑料、纸质、电子音乐图书等。

  4.9 科学探索玩具

  4.9.1 科学玩具包括惯性玩具、遥控玩具、发条玩具、平衡玩具、磁性玩具、弹性玩具、电子玩具、机器人玩具等。科学操作材料指:小马达、量杯、滴管、平面镜、放大镜、玩具显微镜、万花筒、小指南针、天平、计时器、小电珠、弹性材料、磁铁、齿轮、轮子等。

  4.10 玩沙玩水玩具

  4.10.1玩沙玩水玩具是指小提桶、漏斗、舀匙、沙铲、沙漏、有不同高度出水孔盛器、玩具水车、海绵、水枪等玩沙、戏水玩具,鼓励儿童利用各种工具、材料开展游戏。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1 0—6个月的婴儿

  5.1.1 床上玩具指床铃、吊床转动玩具。床上玩具应悬挂在儿童仰卧时胸的正上方,高度约为40—70厘米,转动时速度不能太快,转动不停的玩具不能使用。发声玩具指带有响声的玩具,如:八音盒、手摇铃、拨浪鼓、带响声的橡塑小动物等。光彩玩具指给儿童光和色彩刺激的那些小玩具,如:色彩鲜艳的小积木,会发光的玩具等。

  5.1.2 抓握玩具指手指小玩偶、小布球、小型填充动物、用橡皮筋串联的可随意翻转的玩具花朵、玩具三角等,应使用非过敏性并易清洗的材料做填充物。床上的踢蹬玩具应不带长绳索。

  5.1.3 宝宝镜可以摆放在不同地方,置于床上,应放于离儿童头部15—25cm的地方,镜面向下,倾斜度10度。拥抱型玩具应无钮扣和无容易松脱的粘着物。

  5.1.4 牙胶玩具指婴儿奶嘴、磨牙环等可放在嘴里咬的玩具。

  5.2 6—12个月的婴儿

  5.2.1 有益于儿童运动的玩具包括:

  a)自己可以乘坐的小推车;

  b)自己可以扶着站立和推行迈步前进的小车;

  c)可引起儿童翻身、坐、爬、站和迈步追赶的玩具小汽车、玩具小动物和滚动的球。

  不主张用学步车学习走路。

  5.2.2有益于语言发展的玩具包括:可打开的玩具箱、玩具盒,里面可任意驱除的各种可抓握的小玩具;也包括简单的拼图、积木投放、套圈、形状分类等。

  5.3 1—2岁的儿童

  5.3.1推拉玩具包括:推行玩具、拉车玩具、拖拉玩具等。球类玩具包括:特大皮球、吹塑球、小皮球、乒乓球等。攀登玩具包括小攀登架、小台阶、小滑梯等。摇荡玩具包括:木马、秋千、转椅等。套叠玩具包括:套环、套塔、套碗、套蛋等。穿绳玩具包括:木珠、塑料珠、穿线板、插棍、金属丝串珠等。

  5.3.2形象玩具指:娃娃、形象逼真的动物玩具、木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