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新规出炉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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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了7大提示,5条红线和1项机制。下面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6身份证新规出炉。欢迎大家阅读!!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针对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网络配图

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出炉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关注,身份证的使用可以说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根据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特此梳理如下: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配图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5条红线。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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