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时间:2022-04-23 08:54:27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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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消防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欢迎阅览。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消防法宣传标语

  1、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2、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3、深入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

  4、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5、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6、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7、远离火灾,珍爱生命,共建平安家园。

  8、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9、防火人人想? 户户都安祥。

  10、消防宣传进万家,平安连着你我他。

  11、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12、人人防灾防火,家家平安快乐。

  13、珍惜生命,远离火灾。

  14、消除火灾隐患,创造美满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15、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预防和抵御火灾能力。

  16、用火用电不离人,消防安全牢记心。

  17、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

  18、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19、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20、消防知识多一点,火灾火情少一点。

  21、消防靠大家,安全你我他。

  22、百姓生活无小事,消防安全是大事。

  23、消防常识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24、消除火灾隐患,珍爱生命安全。

  25、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26、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2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28、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29、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30、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31、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2、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能减少。

  33、火灾面前莫惊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34、社会消防大家抓,美好生活人人享!

  35、家家户户管火种,日日夜夜保平安。

  36、和谐社会倡导全民治火。

  37、加强消防工作,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

  38、人类生存需要火,人要平安慎用火。

  消防法规及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 引用标准

  本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

  3 消防组织机构

  3.1 公司设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安全环保部是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4.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1.1 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筹建消防设施、购置消防器材。

  4.1.4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1.5 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4.1.6 组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可行的灭火和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疏散预案。

  4.1.7 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2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2.1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4.2.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通。

  4.2.4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和技能。

  4.2.5 拟定年度消防资金投入方案。

  4.3 岗位的防火责任

  4.3.1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4.3.2 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4.3.3 发生故障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当班调度系统。

  4.3.4 对存放在 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维护。

  4.3.5 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报警。

  4.4 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产权转卖的单位或资产,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在资产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防火责

  4.5 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属地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

  5 防火安全检查

  5.1 厂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要经常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5.2 车间、班组要结合综合安全检查,把消防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3 工段、班组要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要做好交接和防范。

  5.4 安全环保部建立防火检查台帐。

  5.5 防火检查的内容

  5.5.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5.3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6 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6.1.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

  6.1.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6.1.4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6.1.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1.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6.1.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6.2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6.2.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6.2.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6.2.3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6.2.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6.2.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2.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6.2.7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6.2.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6.2.9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6.3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6.3.1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6.3.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6.3.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6.3.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6.3.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3.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6.3.7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6.3.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3.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7消防教育规范

  7.1 新员工入厂教育

  7.1.1 新员工入厂要进行四级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学习企业的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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