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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个旨在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国务院法规,实际执行得如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株洲的朋友,带薪休年假你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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