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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允许范围之内的有什么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
1.目前在北京工作的,单位给缴纳社保,缴纳的基数应该是多少?必须是员工的基本工资还是北京市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按照北京市的平均工资水平来作为基数缴纳的话,符合劳动法吗?
2.我公司的年假制度是工作两年以下的员工年假只有7天,2年-5年是10天年假。休病假(在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扣除50%薪水。
3.员工试用期之内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转正以后也不补交。
4.公司跟我们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如果辞职要赔偿违约金,如果公司辞退员工则不赔偿,合同期之内辞职要赔偿最后工资数的两个月违约金,公司辞退员工要赔偿两个月违约金。
以上四点请指点哪些在劳动法规定范围之内,那些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如果不符合劳动法,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专业专家指点
谢谢!
[劳动法允许范围之内的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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