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论文开题报告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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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A. 选题依据和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B.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C. 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