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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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打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国人入境出境打点法实验细则》第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国度安详部1987年3月10日宣布的《关于依法限定外国人和中国国民出境题目的多少划定》([87]公发16号)(限定中国国民出境部门不再合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出境入境打点法》第八条、第九条; 

6.199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实施对法定不核准出境职员传递存案制度的划定》的关照;

7.1995年6月20日,社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安详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赏罚涉外案件多少题目的划定》第二、六部门;

8.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多少题目的解答》第(二)、(三)、(四)部门;

9.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1998年12月2日在世界高级法院院长集会会议上的谈话《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事变为改良、成长、不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严酷掌握对外方当事人限定出境。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的《关于涉外经济审理多少题目的意见》(粤高法[1999]56号)第四部门;(浙江省应该也有响应的划定,必要增补)

 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1998年11月23日在世界经济审讯事变座谈会上的谈话《确保司法合理增强阶段建树进一步推进经济审讯事变的全面成长》中第三部门:严酷掌握限定出境题目;

1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世界涉外商事海事审讯事变集会会议纪要》第93、94、95、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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