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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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都有哪些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①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有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

  ②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①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②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①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

  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

  ③中间法人是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入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等。在德国法中,为避免出现中间法人,其将社团法人分成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如身体权、生命权、肖像权等)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基本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完全的,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法人的变更包括:

  (1)法人的分立

  (2)法人的合并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4)其他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法院或法人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情形。

  (2)自行解散。它是指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自己决定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情形,其原因一般有法人的目的事业已完成、法人机关决议解散、法人章程所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发生等。

  (3)依法宣告破产。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后的清算:

  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如果经过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一、概述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分类

  (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表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须全体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于合伙债务,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有用自己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

  (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6)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