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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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驾校自主经营权。驾校可根据市场需要和培训能力,自主安排招生、培训,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增减和调整教练车,聘用和辞退教练员。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校自主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或互联网等渠道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

  落实驾校培训主体责任。驾校要建立规范化教学体系,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认真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结业考核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驾校进行检查,评估驾校的培训质量、服务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严格教练员管理。督促驾校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制定教学标准,严格教学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依托社会组织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和“星级评定”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建设驾培行业诚信体系。建立驾校诚信信用档案,将诚信监管纳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日常工作,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结合,提高驾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自律意识。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学员投诉,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坚持安全第一:提升培训考试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直接关系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素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高了考试难度,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强化了素质培训,两年以来,驾龄1年以内新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前两年下降14.2%、12.3%,新驾驶人安全驾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一些新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仍然较多,因安全意识、驾驶技能不足导致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改革,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证和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强化素质教育。编制统一的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组织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引入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培训新方式,促进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驾驶操作交叉融合,提高培训考试实用性,不断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车型结构、不同年龄特点,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完善驾驶人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引导各地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以职业化保证专业化,提升重点驾驶人职业素质。

  保证培训质量。驾校要建立规范化教学体系,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认真落实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强教学管理,配备高素质教师队伍,完善设施设备。提供系统性、规范化的培训,发挥好驾校的学习驾驶主渠道作用,切实培养出安全文明意识强、驾驶技能水平高的驾驶人。

  严把考试入口。严格执行考试标准,严格落实考试内容和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文明素养。

  强化监督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培训、考试过程的动态监管,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考核、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考试问题。

  加强依法治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检查执法,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整治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严重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严格监督问责: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确保规范廉洁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驾驶人考试暗箱操作、降低标准、把关不严,甚至出现驾考腐败案件。《意见》从执法、科技、脱钩、问责等方面健全考试监督问责机制,保证考试公正廉洁。

  严格刚性执法,确保结果公正。为规范考试行为、提高考试质量,《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和评判标准实施,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对交通安全法规、场地驾驶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对道路驾驶考试采取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考试严格公正。

  全程科技监管,完善监督机制。用科技管人、管事,是加强考试监管、确保规范履职的关键。《意见》要求驾驶人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利用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科技含量,确保考试数据公正性、真实性。同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加强考试工作日常监督。

  严格责任倒查,强化违规问责。为落实考试责任,《意见》规定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违规问题,严格追究考试员责任,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对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违规的,取消考场资格和考试设备供货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彻底脱钩清退,落实政企分离。严格执行驾校脱钩规定,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问题。《意见》重申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驾校,禁止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或者参与经营驾校,既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又让利于社会、让利于民。

  坚持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学驾领证,增加人民福祉

  《意见》推出一系列“接地气”的便民措施,方便广大群众学驾考证,依法保障残障人士学车权益,让更多群众享受汽车文明发展成果。

  完善驾驶人体检管理制度。分车型设定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优化、简化小型汽车驾驶人体检项目和方法。将老年驾驶人每年体检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方便老年人驾车出行。考虑到未按期体检不属于恶意交通违法,对因逾期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的,体检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不再参加有关考试。

  允许全国异地考领、审验驾驶证。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的新形势,《意见》在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异地考领驾驶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同时,允许所有驾驶人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驶证、提交体检证明,满足流动人口需求,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逐步放宽残障人士驾车条件。为维护残疾人学车权益,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的残障人士,《意见》在已允许听力障碍、下肢残疾、部分手指残缺等身体缺陷人员驾车的基础上,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满足其便利出行需求。

  推进驾驶证国际互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对外商贸、旅游、留学等交流活动日益增多,《意见》明确将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国家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方便我国公民在外国工作、生活和学习。

  据介绍,驾考改革涉及3亿驾驶人及每年新增3000万学驾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破除培训考试积弊、提升新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增进广大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改革将深刻调整现有利益格局,面临的困难多、阻力大。下一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将进一步推动改革措施落实,力争通过改革,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提高培训考试质量,增强新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夯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力争通过改革,简政放权,鼓励竞争,更好发挥市场作用、统筹利用社会资源,提供更多更优质公共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改革红利;力争通过改革,加强管理监督,严格违规问责,实现驾考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促进交警队伍的廉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