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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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编号:□□□□--□□□□□□ (    年   次)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毕业学校

 

通讯地址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公司)

 

联系电话

 

邮 编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本人同意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事项声明

 

 

 

 

 

考点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

    2、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二: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通讯地址

 

联  系

 

邮    编

 

电  话

 

证书编号

 

发放时间

 

所属公司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本人同意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事项声明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是( ),否( )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是( ),否(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通讯地址

  

联  系

 

邮    编

 

电  话

 

证书编号

  

发放时间

 

所属公司

 

有关事项声明

  本人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内容变更、毁损、遗失),现申请(变更、更换、补发)资格证书。

申请人签名:              

    

变更事项说明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

 

附件四: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  历

 

民  族

 

《资格证书》编号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的个人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

  (一)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未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任职。

申请人签字:             

     

保险公司审核意见

  (一)已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是( ) 否( )

  (二)接受岗前培训达到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是( ) 否(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